护理费是指受害患者因医治伤疾、恢复健康所必需的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受害患者因受伤害,生活不能自理,必需要专人护理的,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应由当事的医疗机构负责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45条是这样规定的:“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补助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补助标准应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
(1)已发生的护理费以医生开出的陪护证明为准,限1人,按当地平均收入水平计算。受害患者住院治疗的,是否需要派人护理,应征得治疗医院的同意,经治疗医院批准专门从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费应由当事的医疗机构赔偿,受害患者未经治疗医院批准而擅自请人陪护的,陪护人员的误工费当事的医疗机构不予赔偿。受害患者未住院的,是否需要护理,应以其生活能否自理为确认标准,并可征求医生的意见,结合实际情况认定。如果受害患者生活确实不能自理而需要请专人护理的,其护理人员的误工费应由当事的医疗机构赔偿,护理期限从受害患者生活不能自理之日起,到生活能基本自理之日为止。
(2)对因医疗事故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者今后的护理问题,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计算护理费。
(3)如果受害患者在医疗事故之前,即已残废不能自理,当事的医疗机构不承担护理费。如果护理人员有正式工作,因承担护理工作、其工作单位未发工资或只发部分工资,当事的医疗机构按照其收人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内。护理人员没有工资收入的,护理费应以当地一般的临时工的工资标准计算。
(4)对已承担家属或陪护人员误工费用的,无论是否因医疗事故引发都不再承担护理费。例如,某患者因患胃穿孔,到某医院做手术,由于麻醉师在手术中途离开,实习麻醉医生擅自开大麻醉管,造成患者术后昏迷不醒,经医院救治,患者于术后第35天苏醒,患者昏迷期间其丈夫因照顾患者损失工资和奖金1250元,由于医院赔偿了患者家属因照顾患者不能上班而减少的收入,故不能再赔偿护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