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患者由于身体健康受到当事医疗机构侵害而无法正常工作,因而丧失其正常工作应得到的收入。这种误工损失,应由当事的医疗机构负责赔偿。误工期间的损失既包括直接损失,也包括间接损失。间接损失包括因工作延误而造成的无法计算的利益损失,如学业受到影响等。但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以可计算的工资福利损失为主,误工时间较长的,可以考虑由此造成的可计算和可证明的损失数额,如年终奖金等,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43条中规定:“受害人的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认定。赔偿费用的标准,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资标准或者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受害人是承包经营户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其误工费的计算标准,可以参照受害人一定期限内的平均收入酌定。如果受害人承包经营的种植、养殖业季节性很强,不及时经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除受害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外,还可以裁定侵害人采取措施防止扩大损失。”
1.误工日期的计算
误工费确定的前提是医疗时限,其中包括休养时间。一般应以医疗常规为准。对年老体弱的患者可酌情延长。误工日期的计算应以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为依据,但不是惟一的依据,还要结合患者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及法医鉴定等认证,还要注意审查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的真伪,受害患者的实际休假与证明决定的休假时间是否一致,受害的患者确需休养但无休假证明的,可征求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后酌情确认受害患者的误工日期。但误工日期的确定,应以减掉患者原有疾病正常治疗的时间为准,并非只要在医疗护理中发生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受害患者的误工费,都由当事的医疗机构支付,而是要明确划分医疗事故、差错前和医疗事故、差错后的误工的界限;事故、差错前的误工费由患者自己负担;事故、差错后的误工费由当事的医疗机构支付。
2.误工费的赔偿原则
一般根据受害患者的具体收入情况,按照其工资标准或实际收入的数额标准赔偿,受害人有工资等固定收入的,按工资收入赔偿,包括基本工资、浮动工资、岗位工资、职位工资、工龄工资、应得的奖金等。对于从事第二职业的受害患者误工费的赔偿,受害患者是离退休人员的,既赔偿受害患者从事第一职业获得的工资收入,也要赔偿从事第二职业获得的工资收入。受害患者从事第二职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国家的政策,其误工收人当事的医疗机构不予赔偿。受害患者是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或者其他自由职业者,由于其工资收入不像有固定职业人的工资收入那样固定,如果用一时的收入作为赔偿标准,这样有失公平,因而应以其生产经营的某一段时间内的收入来确定相应的误工收入。没有固定工资或职业但有临时工资或其他收人的,其误工费按近期平均收入计算。受害患者从事家务劳动,无正当职业,因其受害确实无法从事家务劳动造成其他家庭人员负担过重或委托他人并支付一定报酬的,当事的医疗机构应视为误工损失,给予适当的赔偿。受害患者有劳动能力,无工资收入,如无业人员受害时虽然没有工资收入,但如果不是受到损害,完全可以找到一份临时工作而挣得工资,对其适当赔偿误工费可以保障受害患者的基本生活,受害患者为未成年人,其赔偿费可以营养费的方式适当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