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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什么是侵犯患者的肖像权?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肖像是指公民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它反映了肖像人的真实形象和特征,是公民人格的外在表现的具体再现物。肖像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只要能在客观上表现特定人的具体神形,并以表现人物为主体的都可称为肖像。肖像权是指公民对以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具体说,就是公民对于自己的肖像在制作和使用上所享受的专属和排他的权利。肖像权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公民享有自己制作肖像或允许他人制作自己肖像的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和擅取他人的肖像,不得强制、胁迫他人做模特而制作其肖像,也不得侮辱损坏他人的肖像。(2)公民依法享有使用自己肖像或允许他人使用自己肖像的权利,使用的方式可以畏览、复制、传播、用作广告或商标等。(3)当他人非法制作或非法使用自己的肖像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肖像权具有特定性,是公民的专有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随意使用。《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在医疗实践中,有时为了收集病例经常需要利用照相、摄像等方式对患者进行记载,如果在教科书、论文、论著中发表,或者为了医学教育而在公开场合播放或张贴,就有可能侵害患者的肖像权,构成医患纠纷。

  例如:某医院为了宣传本院减肥的治疗效果,吸引肥胖病人到医院治疗,未经患者同意,将某患者的全身正面照片印刷在医院的宣传资料上四处散发,还将该资料张贴在候诊室橱窗内展示。该患者感到患病时的照片不雅,有损个人的形象,并且因再次就诊时被其他患者认出而围观、询问,使患者感到很难堪。为此该患者多次要求医院停止使用其照片,但医院拒不接受,认为该患者是医院的典型病例,表现其治疗患者状况的记载用于医学宣传,不属于侵权。后该患者不得不以侵犯肖像权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医院同意向患者赔礼道歉,停止使用患者的肖像资料,销毁了尚未发出的宣传资料。

  从上例可以看出,医院和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的肖像权,使用患者的肖像资料一定要征得患者本人的同意,否则使用患者的肖像有可能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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