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分站:
全部科室 快速通道:点击直达您要访问的科室
背景:
阅读新闻

53.什么是侵犯患者的名誉权?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名誉直接关系到公民在社会上的地位和尊严,关系到他人对本人的信任与尊重程度,关系到民事权利及其他权利的得失。如果一个人的社会评价被歪曲,就会对他的社会活动产生影响。《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第l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侮辱和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最常见的形式,其次是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还包括间接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在医院工作中,侵害了患者名誉权的事件是屡见不鲜的,侵权者应该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比如某地曾发生过一起这样的事件。一对恋人到指定的医疗单位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医生在检查中发现女青年下腹部有类似“妊娠纹”的花纹,便违反有关规定,向该女青年询问生育史。女青年否认生育史,医生还提出了异议,此番谈话恰巧被门外女青年的未婚夫听到。虽然医生在体检表上填写了“正常”二字,但未婚夫仍然产生了怀疑,俩人因此争吵并解除了婚约。应女青年的要求,婚检医院邀请市中心医院医生对她进行了重新检查,结果证实为“外阴未婚型”,下腹部花纹系由胖变瘦所形成。女青年以侵害名誉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调解,由婚检医院一次性补偿精神抚慰金和经济损失5000元。此案虽因医生诊疗技术水平所限,将下腹部花纹误诊为“妊娠纹”,属于诊疗过失,并未造成患者的身体伤害,但是却侵犯了患者的名誉权。

  应该指出的是:名誉损害不等于名誉感受影响,名誉权不包括名誉感。所谓名誉感是指公民对其自身内在价值所具有的感情和自我评价。就是说,如果对某公民的评价与事实不完全相符,但未发生任何社会影响,尽管该公民感到受了屈辱,认为名誉感受到侵犯,但不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在医院里可能会发生这样的事:给患者做出的初步诊断有误,这种诊断又是患者认为是不光彩的,例如:某患者被医院误诊为性病,但进行了严格保密,最后在做了明确诊断后,向患者做了纠正。患者认为医生的初步诊断对其精神造成损害,使其名誉权受到侵犯,并诉之法院。显然,上述行为不能构成侵犯名誉权。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tanghan | 阅读:
相关新闻       医疗事故 
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0)
热门评论
商务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