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亲属因为参加医疗事故处理、参加死亡患者丧葬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从侵权民事责任和赔偿理论上讲,属于一种间接性反射性的经济损失。在我国以往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在解决赔偿问题时,不考虑受损害人在处理和解决纠纷过程中增加的损失部分,只是近几年部分地区在实践中进行了一些探讨,但确实并无统一的规定。条例在总结医疗事故处理工作正反两个方面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民法原则精神,结合医疗事故处理实际和今后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前景,从充分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对因参加医疗事故处理和参加医疗事故死亡患者丧葬活动的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做出了适当赔偿的明确规定。这项规定与国务院1987年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相比,应当说是一个重大的突破。
这一部分赔偿一般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发生损失的原因
必须是参加医疗事故处理和参加死亡患者丧葬活动,造成的损失或者额外经济支出。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是指应卫生部门、负责组织鉴定工作的医学会或者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的要求,参加法定的医疗事故处理必经程序的活动。包括亲属与医疗机构进行协商,应要求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陈述纠纷事实,应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参加赔偿调解等。如果是当事人的自行上访、咨询、起诉或者非经约请自行到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医疗机构查问、咨询等,不属于参加医疗事故处理,不应计入赔偿范围。
2.赔偿的范围
只能是具有患者近亲属身份资格的公民。近亲属的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和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近亲属参加医疗事故处理,一般应当是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上述亲属。如果当事人没有上述关系人,但与其他亲属具有直接扶养、赡养关系,也可以作为近亲属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由于法定近亲属关系的范围较大,可以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近亲属应当有合法的授权、具备参加医疗纠纷处理的资格。可以参加医疗纠纷处理的人数,按照条例的规定不得超过2个人。因此,赔付参加医疗事故处理损害的人数,条例也规定为不超过2个人。
参加死亡患者丧葬活动的赔偿范围只能是死亡患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直系亲属与近亲属的差别很大,直系亲属依法律规定,只包括患者的父母和患者所生的子女,其他人不属于直系亲属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费仅计算死者配偶或父母专程参加丧葬活动发生的费用支出,不是专程参加丧葬活动发生的费用不负责赔偿,如其子女恰好出差、探亲在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其有关支出费用不能计算在赔偿范围之内。
(3)赔偿的项目
根据条例规定只包括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三项内容。但并不是每一个赔偿都有这三部分内容,要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处理。例如:居民地与医疗机构同在一个省市,参加处理的近亲属也在该地区,就没有住宿费和远程交通费的问题。不直接参加医疗事故的近亲属的上述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当事人及近亲属均在医疗事故发生地居住,但是从外地请来律师或有关人员代理参加医疗事故所支付的费用不在赔偿范围内。
当然,上述费用的限定也是相对而言的。湖南省某市医院一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时,法院判决支付的上述费用就大大突破了限定,理由就是因医院提供假证,导致事故鉴定和责任认定走了弯路,患者方为此上访、上诉而增加了较多支出,法院对此根据案件实际费用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