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对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条例规定了11项医疗事故赔偿的项目,每项中规定了具体的计算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医疗费
医疗费中可以包括住院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医疗费是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后,患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这里的医疗费不包括患者发生原发病的医疗费用,也就是不包括患者发生医疗事故以前支付的医疗费用。计算医疗费用需要有医疗机构的收费凭证、医师的处方等。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对于医疗事故处理后患者需要继续治疗所发生的预期医疗费用,也可以计算在内。预期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费用计算。目前我国还没有基本医疗的具体范围和项目,1998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开始了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地确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基本医疗费用的范围和标准,可以参照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2)误工费
误工费是指患者因医疗事故就医而造成耽误工作而减少的工资、奖金等合法收入。具体计算方法按照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如患者固定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如患者甲的月平均收入为1200元,当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l5000元,每个月为l250元,那么可以按照患者甲的实际月平均工资计算;如患者乙的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年工资为60000元,超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15000元×3=45000元),那么以45000元作为患者乙固定收入计算。
第二种是患者没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医疗事故发生地一般指患者就医的医疗机构所在地。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残疾,并被鉴定为X级残疾以后的误工损失按照本条第五项残疾生活补助费规定补偿。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在医疗机构住院时,对其膳食的一定补助费用。其具体计算标准是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陪护费
陪护费是患者因医疗事故在住院治疗中,因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而需要雇佣专人进行生活护理的费用。陪护费的具体计算标准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护理费用不包括医疗机构因医疗需要进行护理的费用。
(5)残疾生活补助费
残疾生活补助费是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残疾,使其生活受到一定影响,而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费用。残疾生活补助费以伤残等级为基础,只有被鉴定为残疾等级的,才能根据此项规定,享有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60周岁以上的,最长赔偿年限不超过15年;70岁以上的,最长赔偿年限不超过5年。需要说明的是,本项规定的30年、l5年是可以赔偿的最高年限,并不是说每例都必须赔偿30年、l5年或者5年,而是根据伤残的等级确定具体的赔偿年限。残疾程度严重的赔偿年限多;相反,残疾程度轻微的赔偿年限相应少。
(6)残疾用具费
残疾用具费是患者因医疗事故造成残疾,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而发生的费用。如假肢、义眼、助听器等辅助工具费用。配置残疾用具要医疗机构证明,即证明该患者需要某种辅助残疾器具。残疾用具费用计算按照市场上普及型器具的价格计算,也可以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规定。
(7)丧葬费
对因医疗事故死亡者的丧葬费包括存尸费、尸体转运费、尸体整容费、火化费、寿衣费等费用。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据了解,各地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都规定了丧葬费的具体标准,计算时可以根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标准。
(8)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患者在发生医疗事故前,实际扶养未成年子女或者没有劳动能力的人提供的必要的生活费用。由于患者死亡或者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无法扶养他人,需要对其进行补偿。扶养是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在物质和生活上的互相扶助和供养。扶养的范围一般为没有劳动能力的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
对不满l6周岁的被扶养人,扶养年限截止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没有劳动能力的,扶养到20年,这里的“没有劳动能力”是指被扶养人由于疾病、残疾等原因无法从事劳动,取得经济收人。如果被扶养人由于失业、不愿工作等原因没有经济收入的,不应当计算费用。
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的扶养费实际计算年限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酌定。60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扶养费实际计算年限最长为15年,70周岁以上,最长不超过5年。
(9)交通费
交通费是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实际必需的交通费。如患者就医时需要的乘车的费用等。交通费按照实际支出凭票据计算。
(10)住宿费
住宿费是患者因发生医疗事故而发生的必需的住宿费用。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指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住宿费按照实际支出凭票据计算。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患者及其近亲属因医疗事故受到精神损害而给予的物质上(金钱)的抚慰。我国民法通则中对精神损害赔偿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上确立了民事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的规定,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医疗事故的发生,在给患者造成生命、健康损害的同时,也造成了患者及其近亲属精神上的损害。精神损害赔偿是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国家赔偿法》规定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与条例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有相似之处。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方法为: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患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计算年限最长为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计算年限最长为3年。具体年限的计算应当按照条例第49条规定的原则确定,并不是对每一例都计算为6年或3年。
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基本贯彻了民法的精神,在赔偿项目和计算标准上是基本一致的。需要注意的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赔偿仅适用构成医疗事故的情形,而民法的相关规定则适用于所有医疗纠纷中的构成侵权的情形。因此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的侵权纠纷,人民法院审理时仍然要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实践中,当事人之间在协商赔偿金额时,可以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但不能过分高于或低于上述标准,避免事后再生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