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医疗事故具体赔偿数额与医疗事故等级相适应,体现了我国民法在民事赔偿上的实际赔偿原则。医疗事故的等级反映了患者人身遭到损害的实际程度,是对受害人人身损害程度的客观评价。确定医疗事故赔偿的具体数额,不仅要考虑医疗事故属于哪一级别,还要考虑属于哪一个级别的哪一个等级。不同级别的医疗事故的赔偿数额不一样,同一级别中不同等级的医疗事故,其赔偿的具体数额也不一样。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这就是说,医疗机构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与其过错行为对损害后果的作用相一致,体现了民法的过错原则。医疗事故是一种特殊的损害后果,任何一个损害结果的产生,都很难说是由单一因素引起,绝大多数是复合性因素的致害。因此,确定医疗事故赔偿数额,首先要剔除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患者自身疾病发展、医学科学和技术手段局限性,相关条件等有关因素对损害后果发生的影响,科学合理地确定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所占的损害作用比例,也就是责任程度。医疗机构应当在这个比例承担相应份额的对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实际损失的经济赔偿。超过或者低于这个责任程度的份额都是不合理的。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医疗事故是一种特殊的损害后果,绝大多数是复合性因素的致害,其中患者原有疾病状况是诸多医疗责任因素中重要的因素。考虑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主要应当注意几个方面:
(1)患者原有疾病在发生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与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的关系;
(2)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发展对现有损害后果的直接作用程度及与过失行为之间的关系;
(3)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基础条件与其现有损害的关系;
(4)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的危险性及其与医疗主体实施医疗行为的必然联系和客观需求,患者因医疗行为的获益结果与损害结果的关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