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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我国民法对医疗侵权赔偿是如何规定的?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医疗侵权损害赔偿,是指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因医疗事故而侵害了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造成患者人身或财产损失,依法承担给付金钱或实物补偿受害人所损失的民事责任。患者依法享有生命健康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侵犯。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法律制度,是由法律所确认的赔偿原则、赔偿范围、赔偿方法等构成各项制度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医疗事故对患者的侵害,可以造成多方面的损害后果,即包括对患者健康的损害,也包括对患者及其家属的财产的损失。患者在出现医疗事故以后,其病情可能有如下转化:一是痊愈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期限延长;二是永久性伤残,患者因医疗事故导致更严重的损害,留下后遗症;三是死亡,患者因医疗事故直接导致死亡。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伤害的,应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造成患者原疾病治疗期限延长,增加休养时间的,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因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永久性残废的,病情稳定前,应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就医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护理费;病情没有转机的,赔偿患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伤残用具费、被扶养人的扶养费、伤残者护理费、医疗费。  

  医疗侵权赔偿与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在法律上处于从属关系。前者不仅包含后者,还包含非医疗事故引起的赔偿案件。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引发的医疗纠纷,关键在于患者方起诉的事实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而且该过失与不良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两项事实存在,便为医疗事故争议案件,应按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否则按照《民法通则》及有关法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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