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来,国家逐步放开了医疗服务市场,由此,各种医疗机构涌人市场,泥沙俱下,令患者难以识别。为此,国家的立法和执法活动也在关注医疗市场,患者如何区别合法与不合法的医疗机构呢?我们认为还要依法办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0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那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是如何规定的呢?
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审批的程序和医疗机构的种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批准设置的,发给医疗机构批准书。同时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还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因此患者可以通过医院是否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来确认就诊的医院是不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医疗机构分为以下几种:(1)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2)妇幼保健院;(3)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4)疗养院;(5)综合门诊部;(6)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7)村卫生所(室);(8)急救中心、急救站;(9)临床检验中心;(10)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11)护理院、护理站;(12)其他诊疗机构。
同时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2)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5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掌握了上述规定,便可区别医疗机构是否合法存在。如非法的诊疗场所发生疑似医疗事故,就不能走医疗事故争议的途径,而是应尽快报案,按非法行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