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条规定,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这一规定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事故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原则、公平原则、公正原则、及时原则和便民原则。
所谓公开,是指医疗事故的处理要透明,不能暗箱操作。医疗事故发生的原因、基本事实、过错责任、鉴定结论,以及做出处理的依据、最后的处理结果,都要向双方当事人公开。有关医疗事故的情况不能只告知一方当事人,而向另一方当事人封锁。
所谓公平,就是双方当事人要有平等的知情权利,处理的程序、证据的搜集、处理的结果不能偏袒任何一方。
所谓公正,即卫生行政机关的处理或调解要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公正地适用法律,不偏不倚。既不能因为与医院方的隶属或其他关系,做出有利于医方的解释或处理,也不能因同情患者一方,就不顾事实做出有利于患者的解释和处理。
所谓及时,是指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处置、及时做出结论,遇到纠纷事项,也不能久拖不决。
便民原则,是指医疗事故的处理要方便双方当事人。处理医疗事故,卫生行政部门不能高高在上,要方便人民群众,实行就近处理。
当然,坚持上述原则要兼顾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双方,既不能偏向医院一方,也不能只照顾患者,要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开、公正和公平。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条就开宗明义,为了正确处理医疗事故,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