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秋之舞(2005-01-2417:21)
问:在我还很小的时侯,因为一起没有告知后果的手术,使我现在没有了生育能力。但当时的所有证据也不见了,只有病历当时由医院收存,不知还在不在。请问:现在还有能力讨回公道吗?
答:依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和第l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你的诉讼时效已过,但你可以和医院协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