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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我该如何要求医疗赔偿?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李莘(2005—02—06 11:11)

  问:我于2004年6月24日深夜被玻璃割伤右脚踝关节前部,就近到兴国县客家路“快康诊所”治疗,治疗中多次提醒大夫仔细检查有没有伤及肌腱,回答说一定没有,于是处理伤口。一个月后发现伤口愈合了脚掌却提不起来,到大医院检查是肌腱断裂,于是马上进行手术,现正在恢复中。治疗花费近5000元,回头找“快康诊所”却不肯承担责任。请问:这是医疗事故吗?我该如何进行医疗赔偿?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也就是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首先要确认行为主体是否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60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第8条的规定:“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第9条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第l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24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第26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第27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同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l3条的规定:“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结合法定医疗机构类别,当事人可以通过对医疗机构是否符合法定标准、是否具备法定证照、是否严格执行了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等法定条件,来判断自己就诊的地方是否为合法的医疗机构。  

  如果能够判断您所说的“快康诊所”为合法医疗机构,则您可以通过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确认该诊所对您的肌腱断裂是否存在误诊误治的医疗过失,以及该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经确认存在,则可通过协商、行政调解、民事诉讼三种方式进行赔偿问题的解决。

  如果“快康诊所”为非法诊疗场所,则应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以查明是否构成非法行医,在此同时您还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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