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wangshou2(2004-12-04 09:58)
问:医疗方面的官司是否有年限,年限是多少?医疗档案在医院能保存多少年?我是先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后再起诉呢?还是先起诉,然后由法院交由有关部门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我想申请法律援助,请问怎样才能申请法律援助,有哪些手续?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l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l68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医疗纠纷的诉讼时效通常为一年,但由于具有专业特点,因此其起算时间有特别的规定,另外还有最长诉讼时效20年,以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20条的规定:“门(急)诊病例档案的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就诊之日起不少于l5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5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因此患者在上述年限内到医院获取病历档案都应该能够得到。
至于选择何种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自己可以行使处分权。您所提到的先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然后起诉的方法属于先进行行政处理,然后选择司法程序最终解决。即在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后,当事人首先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交由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由卫生行政部门以鉴定结果为依据进行调解处理,当然在当事人选择行政程序维护自己权益时,并不否定其继续选择司法程序的可能,一是在行政程序的进行中,无论处于哪一个阶段,当事人都可以要求终止行政处理程序,撤回要求行政处理的申请而改为选择司法程序解决争议;二是行政程序通过医学会组织鉴定,确认为不是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继续进行赔偿调解,终止行政程序时当事人不服仍然可以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要求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是否给予赔偿;三是通过行政程序作鉴定结论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当事人可以不要求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调解或者不接受调解方案,改为提起司法程序解决赔偿问题。
而先起诉后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向法院以医疗纠纷为由提起诉讼,再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法院交由医学会进行。这样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将作为是否进行赔偿的主要依据,当事人即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最终解决纠纷。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的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如果您符合上述标准,则可按照规定向相应的法律援助机构申请,经批准便可得到法律援助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