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qyw(2004—12.2019:24)
问:我爱人因生产由于医院的过失死亡了,具体的我就不详细叙述了。我现在要求医院赔偿,律师说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可条例里没有死亡赔偿金,而条例里的精神损害赔偿就只有最高6年,请问我能不能按民法要求死亡赔偿金20年来计算?法院会不会支持?
答:条例中有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精神损害抚慰金实际上就是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