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分站:
全部科室 快速通道:点击直达您要访问的科室
背景:
阅读新闻

39.签订了赔偿协议就可以一概不负责了吗?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a00a000(2004-12-O4 15:12)

  问:我于2003年7月到县级医院治疗牙病,在治疗过程中,医生将医疗器具的针头留置在牙根。我多次找原医院协商,开始他们不同意赔偿,要带我治疗取出针头,我同意了。但治疗失败,针头并未取出,由于疼痛难忍,就将牙齿拔除,我以为针头也随之拔除,就同意医院赔偿2000元,双方签定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过了一个月,牙齿还是肿痛,我又拍片,发现针头已扎在牙床骨上,病情并未好转。此时,我再去找原来那家医院,院方态度强硬,声称已签定协议,以后一概不负责。请问律师:像我这种情况该怎么办?是否还可以提出诉讼要求精神赔偿?

  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您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即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您的撤销权,向法院请求撤销您与医院签订的协议。

  如果您行使撤销权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则您只能按照您与医院签订的赔偿协议得到2000元赔偿。

  如果你们双方的协议被法院依法撤销,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1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140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则您可以以双方签订赔偿协议为诉讼时效中断点,重新计算时效的一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医院对于您的身体损害进行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l条的规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因此您可以在请求侵权损害赔偿的同时,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同时根据本解释第8条的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由法院判令院方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收藏 推荐 打印 | 录入:tanghan | 阅读:
相关新闻       医疗事故 
本文评论   [发表评论]   全部评论 (0)
热门评论
商务合作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意见反馈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