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王兰(2005-02-1609:25)
问:我由于不服首次医疗事故所认定的事故等级,遂提出2次鉴定,请问:如果被再次定为事故,依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前后两次鉴定费用都应该由医院承担吗?
答: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4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见,如果鉴定后属于医疗事故,则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但是上述规定未对您所提出的对事故等级不服进行再次鉴定如何交纳鉴定费用的情况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对于初次鉴定的费用,由于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所以应该由医疗机构支付。但对于再次鉴定如果依旧为医疗事故,则其费用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我们认为应作以下区分:如果再次鉴定确定的事故等级维持或者低于初次鉴定的事故等级,则鉴定费用应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因为如果不加此限制,则被确定为医疗事故后,对医疗事故等级不服的一方随意提起再次鉴定,增加的成本若一律由医疗机构支付,则必然引起不公平的情形;如果再次鉴定确定的事故等级高于初次鉴定的事故等级,则鉴定费用应该由医疗机构支付,这也符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鉴定费用规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