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weiquanl9(2005一Ol—3106:57)
问:我母亲因医疗事故起诉医院,我们没按医疗事故进行起诉,起诉侵权(健康权),一审开庭,双方出具证据。后来法官问原告是否申请医疗签定,我们否定,又问被告是否申请医疗签定,被告也否定,可法官却说,休庭处理。后来我打电话给法官,他又说,应由医院申请医疗签定。请问:当庭不申请,庭下能再申请吗?这样的做法对吗?
答:不能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医院没有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而在开完庭后提出是不行的。除非是法院为了查明案情而要求做医疗事故鉴定,但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并不是法院自己要求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