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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医疗事故鉴定程序等方面有质疑,找什么部门解决?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yuanzhan9018(2004-12-0412:21)

  问:在医疗事故官司中,在原告极力反对情况下,应被告要求法院要求重新进行医疗鉴定。并且鉴定结果和原始的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大相径庭。

  请问:如果法医鉴定程序有其他问题和质疑,是否可以起诉或投诉?如果有问题可以找什么部门解决?

  答:卫生行政部门将对医疗事故鉴定工作进行行政监督。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1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后,应当对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鉴定程序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以组织调查,听取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由于用词为“应当”,也就是说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对于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相关内容的审核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监督是必须存在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2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本条例规定做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应当作为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经审核,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应当要求重新鉴定。”当卫生行政部门发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存在相应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存在时,应当予以纠正,而方法为要求重新鉴定,具体方式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39条的规定:“医学会对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认为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或者鉴定程序不符合规定,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重新组织鉴定。重新鉴定时不得收取鉴定费。

  如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不符合规定的,应当重新抽取专家,组成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如鉴定的程序不符合规定而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类别符合规定的,可以由原专家鉴定组进行重新鉴定。”

  当事人作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参加人,掌握着较他人更加真实的情况,因此其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的正确质疑和反映应该是使卫生行政部门正确启动和使用监督权的重要来源。那么,您可以将您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存在的例如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和质疑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如果经其审查确实存在问题,则您将获得重新鉴定的机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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