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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应该由谁提出鉴定申请?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网友:zwd50(2004—11—06 22:40)

  问:某村民于今年3月20日因病在当地诊所就诊,在输液过程中,该诊所大夫看病人情况紧急,便组织车辆将病人送往县医院抢救,县医院按青霉素过敏抢救,但该村民在抢救过程中死亡。家属将人埋葬后于3月25日向县卫生局举报,卫生局和公安局等单位组成联合调查组,最后得出:(1)诊所大夫属于合法行医;(2)诊疗程序符合医学规范;(3)诊断、治疗、用药基本合理;(4)构不成医疗事故。这一结论口头通知了家属。4月16日家属以诊所大夫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律师认为,《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故原告方不提出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而被告方向法院申请调取了卫生局的调查材料,认为已经尽了举证责任,且尸体已埋葬,失去鉴定条件,故也不提出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请问应该由谁提出鉴定申请?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和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对案件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一般情况下,应该由医院去申请医疗事故鉴定,从你介绍的情况看,医院和你都没有申请医疗事故鉴定。那么,医院可能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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