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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我国民法对赔偿受害患者的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有何规定?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当事的医疗机构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致使受害患者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后,当事的医疗机构应赔偿受害患者扶养人的必要生活费。受害患者的扶养人是指受害患者残疾之前或者生前对其负有法定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或者依靠受害患者提供生活来源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试行)》第l47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依靠受害人实际扶养而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其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受害人是惟一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的必需的生活费全部由当事的医疗机构负担;还有其他扶养人的,当事的医疗机构一般只负担受害残疾者病前或者死者生前负担的部分。给付被扶养人的必要的生活费的标准,是根据被扶养人的需要、当事的医疗机构的负担能力和参照当地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确定:

  (1)对不满18周岁的人扶养到l8周岁;

  (2)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抚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l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l0年;

  (3)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4)对其他间接受害人扶养5年。  

  补助费一般按照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除了上述费用外,目前在医疗民事纠纷处理中,比较棘手的是停尸费。由于推行火化方式,患者死亡后如有争议,尸体要停入当地民政机构管理的殡仪馆保存,每日的费用一般在百元以上。有的纠纷几个月无定论,尸体也未火化,费用就大了,这个问题就为双方所争执。正确的做法应是尸检后及时火化,避免经济损失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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