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共体
一般规范-DGXXIV
消费者及其健康保护条例
美容科学委员会 通过:
修正:
美容科学委员会成员
J.CARSTENSENL.CELLENo
J.R.CLAVDEJ.DoNY
P.HEISTRACHERV.M.KAPOULASF.H.KEMPER(主席)
A.G.A.C.KNAAPB.A.R.LINA
N.LoPRIENoM.O.MASSEP.MASSoN
D.P.O’MAHONY
L.A.MoNTEIR0—RoDRIGVESJ.L.PARRA RVEZ
L.PoNS—GIMIERC.J.POWELL
E.L.SAINIoA.SoMoGYIM.TAMMELA1.R.WHITE
Nam et lpsa scientia potestas est 知识就是力量
费兰西斯·培根(1561—1626)
《化妆品成分安全性测试指南的注意事项》体现了欧共同体美容科学委员会(scc)全体成员对于公众当局的贡献,同时也有利于涉及化妆品及其成分安全性评估的化妆品工业,化妆品及其成分的安全性评估由76/768/EEC特别是第六修正案(93/35/EEC)所规定。
《指南注意事项》1997第二版的修订是由于科学知识的普遍进步,特别是SCC在过去的20年间在美容及风险评估领域活动经验的不断积累所促成。
在本文中,对于来自工业实验室的科学家和生产商——欧洲化妆品及香水委员会(COLIPA)的发言人所提供的有价值的信息表示感谢。
应该指出,《指南注意事项》不应被视为一份检验目录,而应该作为负责消费者健康保护的一种辅助工具。
本文以普通的语言表达,将来随着科学知识的进步会不断修正;同时,随着科学知识的进步,化妆品工业的技术创新也会不断向前发展。
委员会主席
目录
1.前言
2.美容
3.第六修正案(委员会规范93/35/EEC)
4.化妆品成分测试及成品安全性评估5.成分清单
6.化妆品分类及使用暴露度7.物理及化学特性
8.有毒物质的研究
8.1急毒性
8.2经皮吸收
8.3皮肤刺激性
8.4眼刺激
8.5皮肤过敏及光敏性
8.6亚慢性毒性
8.7诱变性/基因毒性
8.8光毒性/光刺激性
8.9光诱变性
8.10人体数据
8.11毒素运动性研究
8.12长期毒性研究
8.13成品
9.测试程序(方法)
附录Ⅰ 化妆品成分毒素的一般要求(1996版)
附录Ⅱ UV一过滤光敏毒素潜能的评估指南
附录Ⅲ 决定染发剂安全程度的一般方案
附录Ⅳ 决定防护安全程度的一般方案
附录Ⅴ 决定uv过滤安全程度的一般方案
附录Ⅵ 化妆品成品安全性评估附录Ⅶ化妆品成品的微生物量
附录Ⅷ 在化妆品成分或成分组合的安全性评估中动物研究替代方法的使用
附录Ⅸ 物质分类
1.前言
“在欧共体市场上的任何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或可预测使用条件下,必须保证对人体不造成危害。”(1976年7月26规范76/768/EEC第2章)
“化妆品是指任何故意接触人体各个部分(如表皮、发系、指甲、嘴晷及外部生殖器官)或者牙齿、口腔粘膜的物质或装置。其目的主要是使人体的各部分或器官更清洁、芳香或者起保护作用,以保持人体良好的状态并改善人体的外表或人体气味。”(
化妆品的成分是指使用于化妆品的任何物质。化妆品成分的具体例子请参阅
实际上,化妆品很少与严重的健康危窖相联系,但这不意味着化妆品的使用通常是安全的,尤其是设想到可能产生的长期影响。考虑到这样一个事实,化妆品的使用可能贯穿于人的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那么有必要尽可能地通过控制化妆品的成分及有毒物质来确保使用中的安全。
1982年6月美容科学委员会提出了第一份关于“化妆品成分有毒性测试指标”的文件(EUR8794报告)。第二份文件(SPC/803—5/90第一版)加入了SCC过去几年中在评估化妆品成分有毒性工作中所获得的经验,以及毒理学领域的科技发展。
本文件(第2版)引入了规范76/'768/EEC第六修正案(93/35/EEC)的概念,要求引入新的方法来加强对消费者健康的保护。
化妆品生产商必须履行产品安全性评估,这些需包含于产品“档案”中,而指南注意事项(XXIV/1878/96)则适用于所有化妆品的成分评估及新的化妆品成分,如规范76/'768/EEC附录Ⅳ、Ⅵ、Ⅶ。它还适用于那些安全性已明确指明,并已由SCC明文说明其相关有毒性数据的化妆品成分。本指南注意事项将来会随着科技的发展不断修正。
本文件的相关文件第六修正案(规范l993年6月14日93/35/EEC)源于对规范76/768/EEC的发展提供科学支持的必要。
本文件的目的是为化妆品成分测试及成品安全性评估提供指南,不仅为成员国检验当局,而且为那些依照第六修正案负责向市场投放化妆品的个人(欧共体生产商或进口商)。
本指南注意事项不是一份检验目录。这就意味着要按实际的化妆品成分、成品公式及消费者使用的程序等不同因素,采用相应的内容。指南中罗列的指标可以不全部进行评估。
2.美容科学委员会
美容科学委员会(SCC)是根据1978年委员会规范78/45/EEC,于l977年12月19日成立。SCC作为欧共体的助手,负责检查欧共体国家化妆品市场复杂的科学及技术问题,并制定、修正相关的法规以管理欧共体国家市场上的化妆品的结构、生产、包装及商标等事务。SCC是由一批医学、毒理学、生物学、化学及其它相关学科的资深科学家组成,包括来自15个会员国的21名成员组成oSCC与欧共体委员会协商解决有关化妆品产品,特别是制作化妆品时应用的物质、产品组成以及产品使用条件等方面的任何科学技术问题。
同时,SCC负责执行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
①对提交到欧共体委员会的研究报告及化妆品工业发展带来潜在的有害成分进行分析;
②对最近有关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不同毒理性的科技文献进行评价;
③检查某种特殊成分的新的、潜在的危害性时要求额外的安全测试,对其安全性进行再评估。
按DGXXIV的要求,SCC所采纳的各种意见都包含在EC报告中(EUR7297,8634,8794,10305,11080,11139,11303,14208)。这些主要是指包括在规定76/768/EEC附录Ⅱ、Ⅲ、Ⅳ、Ⅵ、Ⅶ中的化妆品成分。
SCC所承担的任务中主要的一项是,推荐一套性能指标,从而使化妆品工业依据这些指标进行充分研究并应用到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中去。关于化妆品成分的安全性评估,SCC采纳以下观点:
(a)化妆品成分有毒性测试指南的注意事项(
(b)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测试指南的注意事项(SPC/803/5/90)o
这些作为推荐的有毒性研究测试程序需要评估不同的毒理性界点,这些界点列举在委员会l987年11月8日规范87/302/EEC和委员会l992年7月31日规范92/69/EEC附录中。这些代表着国际公认的基本有毒性测试程序,也是长期以来科学上取得一致的结果。目前,这些程序包括27项以活体动物为基础和l0项以试管内试验为基础所进行的研究。而且,SCC在评价包括在附录Ⅳ、Ⅵ和Ⅶ中的几个化妆品成分的信息档案时,接受了所有科学证明了的或者符合DECD标准的模式和程序(例如试管内试验的经皮渗透研究)作为自己的测试程序。
DGXXIV要求评价用替代方法获得的数据取代用动物测试方法获得的数据来评估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这一取代的可能性。作为对此要求的反应,SCC建立了一个工作组(“指南:替代方法”分委会),以探索ECVAM和其它中心提出的研究的有效性,其本身也从事替代方法在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的毒理性测试中应用的研究工作。SCC制定了两份文件一SPC/1454/94(95年2月修订)和DGXXIV/1942/95一此两份文件向DGXXIV报告了其研究结果,并成为第六修正案。以下为其1994年的主要工作:
①“指南:替代方法”分委会的成立及参考术语的定义0
②参加于l994年4月11—13日在意大利Angera举行的关于“化妆品的第六修正案决议”的ECVAM/CPS专题讨论会。
③召开COLIPA“控制委员会关于动物测试替代方法” (SCAAT)会议(
④COLIPA文件93/63分析(感光刺激;经皮吸收;眼刺激);96/266分析(试管内试验眼刺激有效性)。
⑤参加于l994年5月30日一
以下为1995年的主要工作;
①评估了COLIPA“实验条件下经皮吸收,眼刺激及光敏突变性”文件(
②采纳了SCC关于“化妆品安全性评估中替代测试法的科学评估的有效性研究,并向SCC提交了相关数据及信息”。
③与ECVAM主席M.Bails教授举行会谈。
④深入研究了有关替代测试法的科技文献。
⑤参加了1995年10月29—30曰COLIPA在布鲁塞尔举行的有关替代测试法有效性的专题讨论会。
以下为1996年的主要工作:
①进行了关于眼刺激有效性最终报告的评估(EC/家庭诊所有效性和COLI—PA有效性研究)。
②与ECVAM就其过滤性报告进行讨论。
③与COLIPA就其过滤性报告进行讨论。
④与COLIPA、OECD及ECVAM就经皮吸收进行讨论。
⑤采纳了关于化妆品安全测试中替代使用动物的方法的有效性的观点。
3.第六修正案(欧共体委员会规范93/35/EEC)
规范76.r/68/EEC第4章
1.成员国对于第2章规定的普遗责任必须毫无偏见地执行,应禁止含有以下物质的化妆品的销售:
a.附录Ⅱ中列举的物质;
b.附录Ⅲ中第一部分列举的物质,有限制范围及条件规定的除外;
c.除了唯一使用于染发的染色剂外,附录Ⅳ第l部分中未列举的染色剂;
d.除了唯一使用于染发的染色剂外,在规定条件之外使用附录Ⅳ第一部分中列举的染色剂;
e.附录Ⅳ第1部分中未列举的防腐剂;
f.除了用于特定目的化妆品所使用的防腐剂,超出限制范围及规定条件使用附录Ⅵ第1部分所列的防腐剂0
g.附录Ⅶ第1部分中未列举的uv过滤剂;
h.超出限制范围及规定条件使用附录Ⅶ第l部分所列举的UV过滤剂。
自2000年6月30 IEl起,所有通过动物实验测试的化妆品成分或其化合物,必须符合如上要求。
根据规范93/35/EEC第2章:
“欧共体市场上的任何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或可预见未来的使用中,必须不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尤其重要的是,生产商或其代理机构及其它负责在共同体市场上投放化妆品的人员,必须指明其产品的产地商标、使用说明、存放及其它信息或建议。”
由规范93/35/EEC修订的76/768/EEC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由于化妆品
内特殊物质的不安全性对人体产生可能的有害影响。
为了满足消费者健康保护的主要要求,委员会已经制定了几种机制:一化妆品成品中必须不能含有的化学物质清单(附录Ⅱ);
--化妆品成品中必须不能含有的物质(附录Ⅲ中规定的限制和一定条件下的除外)清单;
--能够使用物质,包括消毒剂、染发剂、防腐剂和紫外线过滤剂清单(附录Ⅳ、Ⅵ、Ⅶ)。
修正案第4章分条款(I)是经过第六次修订后制定的,它表明:
“…化妆品和化妆成品成分的使用安全性评估应该符合规范86/609/EEC的要求,以保护用于实验或其它科学目的的动物。”
很显然,只有当替代方法可以获取的时候,立法者才愿意禁止利用动物实验来测试化妆品成分或其化合物,这种实验的目的是为了确认那些特殊的化学物质或其它化合物的毒性或评估其安全性。
可是,第六修正案表明“如果无法取得满意的方法来代替动物测试,特别是 尽管经过相当的努力,替代方法未得到科学的论证,到l997年1月1日止,委员会应制定草案推迟该法案的实施。”这种要求并不与规范86/609/EEC第7章(动物保护)相冲突,该章表明:“如果其它的不必使用动物的科学上令人满意的方法能得到所寻求的最终数据,那么不利用动物实验是合理可行的。”
如果事实证明在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的有毒性测试中不可能用替代方法来代替动物试验,那么委员会将在与美容科学委员会协商后,寻求推迟此禁令的实施日期。
替代方法是指任何不同于目前国际及科学上承认的以动物实验为基础的有毒性测试的方法,以此引入一种不同的方式进行毒理性研究,为化妆品成品的成分安全性评估提供手段。替代方法必须提供与现在动物毒理性研究同等的对消费者的保护,这意味着替代方法必须具有科学的有效性。
第六修正案的采纳,使一系列保护公众健康的新措施引入到EC化妆品法规中(规范93/35/EEC),包括:
(A)
(i)每种成分的标识,尤其是化学名称,CTFA名,欧洲药典名,世界健康组织规定的非专利名,EINECS,IVPAC,CAS和色素索引号以及统一名称;(ii)最终产品中成分的一般功能;
(iii)必须在标签上适当注明使用限制和条件以及注意事项。此清单应不断更新,且不应成为化妆品所能使用的物质清单。
(B1)生产商或其代理及其产品的订购者,或负责在欧共体市场投放进口化妆品的人,必须采取控制措施确保有关产品的信息,以便使成员国有关当局由商标的特定地址获取根据第6章(1)(2)要求的有关信息:
(a)产品质量和数量;香料成分;产品组成的名称和条码号以及供货方身份。
(b)原材料和成品的物理一化学及微生物特性,以及化妆品纯度和微生物控制标准。
(c)符合欧共体法律或有关成员国制定的法律所规定的生产方式;负责生产人员或首批引入共同体市场的进口商必须按成员国生产和进口化妆品的有关法规具备~定水平的专业资格或经验。
(d)成品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性评估。生产商应考虑化妆品成分的毒理情况及其化学结构和曝光时间。如果同一种产品在欧共体内数个地区生产,生产商可以选择某一制造地区使信息可被获取。当产品检验需要这些信息时,生产商有义务向检验机构提供其选择的地区。
(e)评估的负责人员和专业人员[(d)中所指]的姓名和地址。这些人员必须具备规范89/48/EEC第1章所规定的在药理学、毒理学、皮肤病学,医学或单项学科的证书。
(f)由于化妆品使用所造成的对人体不良影响的现有数据。(g)化妆品效果证明。
(B2)关于化妆品对人体健康安全性评估,参阅第1段(d),评估应根据委员会l986年12月18日制定的规范87/18/EEC中的实验原则以及与这些原则的实用性及其在化妆品化学物质测试中的有效性相关的法规和管理条款。
(B3)第1段所指的信息,必须用官方语言或成员国语言,或者是检验当局易懂的语言提供。
如正文所引用,产品信息(I)的有关要求明显与所有关于共同体市场内化妆品安全和技术特性的“控制目的”所必须的有关信息相联系。事实上,产品信息(I)的制定,对于所有想通过相关知识来评价化妆品安全性的人来说,获取信息是十分方便的。
4.化妆品成员的成分测试及安全性评估
尽管欧共体市场上存在着成千上万种不同的化妆品产品,但是它们都是由种类少得多的各种成分所组成。这是成分有毒性测试的理论依据所在,尤其是那些最共同的成分更是如此。这也是规范76/768/EEC前言中所授权的成分目录的依据,目前其覆盖了如染色剂、防腐剂和UV过滤剂等。这样就避免了花费资金进行重复性研究,也避免了来源于产品日常测试中不合理的动物测试。
规范76/768/EEC第2章规定,投放在欧共体市场上的化妆品产品在正常条件下使用或可预测条件下使用,都必须不对人体造成危害。因此,必须提供充足的信息,以评价成品的安全性。一般而言,成品的安全性评价勿须直接测试成品,可根据其成分的有毒性来评价。可是,在某些情况下,成品的直接测试是必要的(附录l),例如:当使用工具导致了皮肤渗透量比毒性研究中所观察到的量更大的时候;或者当不同成人相互作用可能产生一种新的、潜在有毒的物质的时候;或者当皮肤渗透减少或由于合成产生毒性的时候,必须对成品进行测试。对于在共同体市场上投放新的化妆品的供货商而言,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成品安全性的评估,是他们的责任。
5.化妆品成分清单
经过对规范76/768/EEC的不断修正,根据最近的科技研究结果,多种成分被加入到滑单甲。
清单逐条列举了已经存在的及新毒理学证明了的各种化妆品成分,并根据其在化妆成品使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情况,得出了相应的结论。
清单还列出了某些仅在一定条件限制下使用的化学成分及由于安全原因而限制使用的领域。
所有至今为止由SCC分析并包括在规范76/768/EEC附录中的化学成分,代表了现在的正目录”。规范76/768/EEC附录Ⅱ列出了所有由于其毒理特性而不能使用于化妆产品中的化妆品成分。
第六修正案规定,委员会应该根据相关工业提供的信息来制定化妆品成分目录清单。而且,委员会应该根据相关工业提供的信息来制定化妆品成分目录清单。而且,委员会必须对成分目录制定统一的成分术语。目录清单必须明确,不断更新,而且不能对化妆产品指定必须使用哪些物质。
1994年,SCC建立了一个工作委员会(目录分委会)来讨论目录中的相关信息,尤其讨论了消费者保护及标签作用。
一份有关使用于化妆品中物质的核心目录清单是由COLIPA提供(部分I),关于香水及香料原材料的核心目录清单由EFFA(欧洲香味香料委员会)提供(部分II)o
部分T包含的成分(超过6000条)以它们的INCl名按字母顺序列出,所提供的信息包括所有的特性,一般功能及限制性细节。INCl是国际化妆品成分术语的缩写,COLIPA把它作为一种国际性的研究分支。
清单中还包含以下技术标识:*国际非专利名(INN名)*欧洲药典(Ph.Eur)名*化学摘要(CAS号)*欧洲商业性化学物质目录(EINECS)码
*化学/IvPAC(国际理论及应用化学联合会)名
部分Il是关于香水及香料原材料的,包含2400多条目录,目录中包括大量必要的描述化学物质的信息,即化学名,CAS号和EINECS码。所有成分的致香功能,带有星号的标明了特定成分的使用限制。
1994年3月以来,SCC承担了以下工作:
①组织了目录分委会的多次会议,会议讨论并追踪了目录科技的发展。
②参加了在Iaspra举行的与SPC/ECB/COLIPA的联谊会(1994年4月l3日)。
③与工业界举行多次会议,讨论了目录的科技及其它方面的发展(特别条款术语、限制、功能等)。
SCC的全体会议(1995年4月19 I=t)讨论了目录分委会的最终意见。SCC接受了分委会有关目录的意见并法律化。但是,有些方面需要在不远的将来得以重新考虑,有些争议中的问题必须继续讨论,从而定期得出进一步的说法。特别指出,应该考虑如下方面:
*某些化妆品成分标识更精确术语。*某些聚化物和共聚合物的替代分类。*功能说明的完善。
*源于动植物液体的区分问题。
欧洲化妆品成品目录于l996年6月1日出版(
6.化妆品分类及使用方式和接触时间
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估显然应根据其如何使用。由于使用时决定了通过皮肤或粘膜的吸收、吸入或吞入的物质量,所以如何使用化妆品是很重要的。正如以下的例子所说明的,不同化妆品中成分的用量也是很重要的。
例如,香皂是以稀释状态使用的,尽管应用范围或许很广,但产品会很快被洗尽。
使用于嘴唇和嘴的产品某种程度上会被吞入体内。
用于眼部及生殖区周围的化妆品或许会与结膜或粘膜各自粘附,并由于这些区域的外延覆盖而导致不良反应。
防晒霜,润肤液或润肤霜也许用于身体的大部分表面,其化学成分一般为合理的浓度,这些化妆品可能会保持在皮肤上数小时。防晒霜由于接触皮肤面积很广,并直接暴露于uv照射很长一段时间,所以需要一种不同的安全性评价方式(见附录1)。
因此,在成品安全性及危害性评估之前,消费者接触化妆品的暴露时间及程度必须明确。虽然应该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以下可作为指南。在评价接触时间时,至少考虑以下因素:
1)化妆品中使用成分的类别。
2)使用方式:外擦用、喷洒还是洗涤用等。3)成人化妆品的浓度。
4)每种产品的使用量。5)使用频率。
6)皮肤接触的总面积。
7)接触点(如粘膜、皮肤晒黑外)。
8)接触时间(如在皮肤上很快清除的化妆品)。
9)可预见的误用使接触时间增加的可能性。
10)消费者状况(如儿童、皮肤过敏者)。
11)可能进入人体的量。
12)不良反应的消费者数量。
13)暴露于日光的皮肤区的化妆品使用。
有关的化妆品接触皮肤情况取决于预计的毒理影响。例如,尽管每单位体重的毒理性接触情况更有意义,对于眼刺激或光毒性,每单位皮肤的接触情况也是很重要的。
在分析化妆品危害性时,任何设计的测试方案必须考虑化妆品是如何接触人体的(皮肤、粘膜、吞咽、吸气、皮肤暴露于太阳光下)。除了已经考虑的直接接触情况,还应考虑二次接触的情形。例如喷发用品的吸入,用于唇部的化妆品的吞入。
化妆品的使用取决于几个因素,其中的一些因素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如随年龄、季节、当地习惯、流行趋势,不同经济阶层及产品革新等因素发生变化。由于这些变化条件,本文件不可能指明化妆品明确的使用情况。一旦测试结果证明推荐的性能指标是可取的,则应根据不同情况定义化妆品的安全性。
7.物理和化学特性
如果知道的话,化妆品成分的精确化学本质及其结构形式就应被标明,其EINECS、ELINCS及CAS号也应提供。根据其化学结构分子式无法辨明的成分,应根据准备的方法及其使用的材料提供足够的信息以确保评估化合物的可能结构和活动特性。
应该定义出化妆品成分的纯度,其中任何出现的具有显著毒性的不纯物质的特性也应同时指明。毒性研究中使用的物质应与商品销售的化妆品中的物质具有类似的特性。不纯物质的微小变化。能够很大程度地改变物质的有毒性。因此,一般而言,安全性研究的结果只有当使用市场上产品的成分时才是相关的。
对于制造商而言,应确保没有其它的不纯物质或没有高于从化学上技术上无法避免的不纯物质量的原材料应用于商品生产中,这些不纯物质会影响到成品的安全性。
由于纯化学成分的不易获取性,为了防止有毒性不纯物质的出现,有必要定义纯度标准,以定义不纯物质允许的最大浓度。最大允许浓度必须根据毒理值确定。
对于检查化妆品成分的化学本质及其纯度,应该确认其物理、化学及物理-化学特性,应设计某些方法来起到标识及控制质和量的作用。8.毒性研究
毒性潜在性的确定是化妆品成分有害性的第一步,这种确定由一系列的毒性研究组成,特别是毒理性的边界点研究,甚为重要。
SCC强调指出,对于评估程序中的化学物质,其新的化学成分的毒性数据应引起注意。
在“试管实验”评价成分的潜在毒性研究中,有关资料至今仍未有效地证明其使用领域,而只是证明了某些成分在辐射渗变性/基变性及预辐射深度刺激方面的有效性。
而且,对于其它领域,“试管实验”方法至今仍未提出足够有效的信息,以包括于目前规定的性能指标中去。
因此,在大多数领域,目前没有任何其它的替代手段,只能进行自然条件下的研究。
“活体上研究”通过类似于人类接触化妆品那样,对动物进行实验(局部、口内或吸入途径),使研究化妆品成分的毒理性成为可能。这种研究能决定隐性的副作用(NOAEL)和更长时间接触情况下的副作用。
*在欧共体内,规范86/609/EEC承认了某些普遍的原则,以控制毒性实验的动物使用。这些原则尽管较之以前有所不同,但其促使人们设计研究策略,发展研究方法以确定化学物质的毒性,并使之与替代的科学有效性原则相一致。一效力于保护动物的研究,或
一重要的生物医学目的(如果实验的动物是唯一能得到结果的)。
一般而言,这意味着对毒性研究实验使用动物的一种限制;但重要的是那些动物实验取得的有意义的研究结果相似于人类的情况实为罕见。
以上提到的规定见第7章2节:“如果其它符合科学的方法能够不通过动物而能获取切实合理的结果,不能采取动物实验。”
对于人体而言,其使用化妆品或其成分的潜在副作用分析(如皮肤刺激、过敏性、非侵入性渗透研究)应尽可能地进行。
以下是目前化妆品安全性评估所使用的方法:
8.1 急毒性
最近,在活体上实验中,两种急毒性研究方法被OECD所采纳(定剂量法,急毒性分类法),这两种方法的作用在于减少了实验用动物的数量,减轻了动物由于经典法(OECD401)注射而承受的痛苦。
OECD协调组认为,包括在正文指南中的OECD401是不可取的,并向动彩利益联合会宣布,除非得到保证,否则不再推荐使用经典法。
在指南附录1的修订草案中,SCC强调指出,对于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估必勿提供急毒性数据(例:正如规范67/548/EEC关于化妆品有害物质的标识、访明、分类的第七修正案一样,这是对条款的服从)。
8.2 经皮吸收
经皮吸收可以定义为接触于皮肤表面的化学物质进入循环系统的运动。经皮吸收量是指系统分散的化学物质量。
如果发现一种物质通过外层皮肤进入深层皮肤内,那么这种物质就被认为已经吸收了。
一般来说:
——SCC接受任何科学上有效的方法。
——对人类的研究是最理想的。当代的伦理标准也许阻碍了在研究中使用潜在毒性或放射性同位素化合物。对于已知药物动力学的化合物,分析未标明化合物的尿或等离子化合物或许足以描述经皮吸收的特性。
——研究经皮吸收的动物使用也许是令人满意的,但是对于人类的有关特殊性发现应小心谨慎。
——活体动物实验(獾或鼠)或人体皮肤实验也是可取的。研究者应解释其相应的理论依据。
欧洲化妆品工业在经皮吸收活体上实验这一重要领域中取得的经验,随着1996年5月提交给0ECD的草案而逐渐具体化,0ECD指南草案描述的基本原则及标准在测试程序中得以采纳和考虑。
为了支持指南,COLIPA向OECD、ECVAM和SCC提交了一份材料,这份材料由“室内”数据和若干出版的文献文章组成。
全美及欧共体关于OECD协调组内活体上研究发生争执。
在
①致力于进一步的活体上经皮渗透数据的专题讨论;
②根据指南文件的决定,明年由0ECD秘书处确定替代方法的有效性及实用性标准(以Solna研讨会报告为基础)i
③发展试管内及活体上测试的双重指南,以更快推进活体上实验。
尽管SCC一直强调工业测试草案不应是一种正式评估性测试,而且SCC建议对目前的文件进行增补,尤其是关于实验室内外的重复性和化妆成分释放的载体影响方面。SCC确信活体上实验方法的重要性,而且SCC近年来一直同意制定有关活体上实验经皮吸收的数据,以评估几种化妆品成分的安全性。
8.3 皮肤刺激性
在1995年关于皮肤腐蚀性测试(TER,CORROSITEX,SKIN2和ERISKIN)的预效性后,ECVAM采用了一种正规的伦理性研究,共涉及到了4种皮肤腐蚀性测试和60种测试材料,相应的测试结果将于1997年公布。
关于取代DECD404活体上皮肤刺激性测试还没有有效的替代方法。
一份用于决定化学物质对皮肤刺激潜在性的测试策略列于DECD协调组的前言上。
这是一份分级性的研究,包括:
——通过考虑物质结构活动联系(SARs),结构特性联系(SPRs),物质化学一物理特性以及由在活体上腐蚀性测试中获得的数据来消除严重的皮肤刺激性;
——人体局部测试。当测试表明化学物质并非皮肤刺激物时,通过实验动物(兔)等动物进行进一步测试。
DECD指出,人体测试在科学上、伦理上及文化是不可能的(DECD讨论会关于替代方法测试毒理性的接受标准及效用一致性的最终报告:l996年9月18—19日,第七次测试指南国际性协调会议)o
SCC最初同意DECD关于消除严重皮肤刺激的做法,但是考虑到人与动物的不同测试,SCC不再表示赞同0
8.4 眼刺激
自国际性EC/家庭办公室有效性研究到Draize眼刺激性测试,并没有取得预期的目的,于是形成了ECVAM讨论会,专门进行Colipa研究计划,计划预敏性及论证方面的讨论。
从Colipa测试其少数草案在国际性讨论阶段的有效性到Draize测试,只取得了有限的结果,而这些测试都具有预备的预测模型。
Colipa在第二个实验阶段组织了数次讨论。由于第一阶段实验结果的分析表明在活体数据的可变性,Colipa设想运用特定的测试材料,授权一个更为技巧的研究方式。
目前,没有一种有效的替代方法来代替DECD404在活体上的眼刺激测试,Colipa不可能在2000年前从第二阶段的论证方面取得有意义的进展。
然而,有人或许试图利用一种共同的机制,通过对比合适的控制物质所获取的有效数来评价某类化妆品成分的潜在特性。
8.5 皮肤过敏及光敏性
关于皮肤的过敏,在活体上测试中形成了一种建议,即探查化学物质的敏感性,这个建议制定于1991年(DGXD)。自那以后,关于皮肤过敏性的机制已经被确定,并且相应的有意义的工作也已展开。l995年4月ECVAM组织的讨论会报告近期发表在ATLA,24,683—705(1996)上。
皮肤过敏性的明确结果只能经过中期或远期的观察才能获得。关于皮肤光敏性的观察,在活体上实验中并未说明。
8.6 亚慢性毒性
由于scc在评估特殊生物特性的化妆品成分方面的发展,生产商的责任不仅仅局限于服从标明化学物质的法规。评价系统风险是评估新成分安全性的一个主要因素,即使这些新成分只占很少的量。
SCC认为在科学上使用动物实验来研究一种或多种潜在的毒性是必要的。8.7诱变性/基因毒性
在活体测试中,诱变性测试是可取的。SCC在活体上测试中认为应由两种测试组合:
——细菌的仅突变试验(或者活体上测试中由于特殊化学物质导致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测试,但这种测试必须提供相应的科学证明)。
——活体上测试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异常测试。
同时,应提供诱变及基因毒性潜能的足够说明。根据其结果,可能需要其它试管内或活体的测试。这种研究在SCC评价化妆品成分安全性有时使用过。
使用活体测试仅用于为证实试管内试验中发现有诱变现象。8.8光毒性/光刺激性
EV/COLIPA在实验条件光刺激性研究中,其第一阶段(预效性)的研究分析结果来源于细胞生命力的测试(323NRV),因此就可能找到区别是否为光刺激性物质的个决定因素。
按照SCC的建议(此种建议强调NRv测试在评价附录Ⅶ中Uv过滤安全性方面的适用性,并要求建立一种讨论机制),第三个由工业界(ZEBET)指导及由ECVAM协调的实验阶段于l996年被确定。这种研究的目的是为了测试附录Ⅶ中Uv过滤的可靠性,并根据0ECD关于实验条件下光刺激准备优化的草案协议。第三阶段实验的前期结果应于1997年9月前获得。
DECD国际性协调组决定在实验室条件下测试阶段(1997年底结束)之前,不发展活体的实验方法。如果在此日期前实验室条件下测试没有完成,DECD将尝试活体实验方法。
8.9 光诱变性
1990年SCC采纳了测试物质吸收uV辐射光诱变的指南。
自1990年开始,Colipa提交了一份由不同测试中获取的关于UV过滤光诱变性数据的材料(见附录2)。
而且,Colipa提出了循环式分析法,其分析结果允许遵从标准近一步完善发展,并符合实验室条件下光诱变协议0
SCC推荐Colipa所遵从的测试协议是有效性研究的主题。由于缺乏活体下实验参考数据而无法组织有效性研究,SCC的推荐至今未能为人采纳。
DECD目前正在讨论关于光诱变性的指南(1996年12月)。
8.10 人体数据
为了研究分析化妆品成分对人体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如皮肤刺激、过敏、非侵入渗透研究),如果可能,应该观察人体的情况。SCC存在这样一种观点,由于伦理及科学的普遍原因,人体测试只有经过仔细严格的科学论证才能进行。
8.11 毒素运动性研究
如果毒素被吸收,那么毒素运动性研究对于安全性评估是必要的。
8.12 长期毒性研究
长期毒性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决定哺乳类物种在经历长期不断的暴露于毒性物刺激后,化妆品成分的有害影响。在这些测试中,影响的情况取决于长期的或者是累积性的表现(例如致癌基因,损害生育力、生殖紊乱等)。
8.13 成品
大型化妆品公司积累了很多家庭用化妆品的经验,其兴趣主要在于对成品的实验室条件的测试。于是,至今没有一种有效的的替代测试来证明其有效性。SCC承认这样的观点,评价成品的安全性一般可根据其成分的有毒性,在以下情况时应补充相关信息:
——当使用于毒性测试的溶液与使用于化妆品成形的媒介物不同时及有可能增加皮肤刺激性或皮肤渗透性时;
——当一种新的、可能的毒性物质通过成品中的成分化合物而产生时。
9.测试程序(方法)
关于评价不同毒性边界点的毒性研究测试程序(指南)已列于共同体委员会
规范84/449/EEC(附录:部分B:毒性测定方法)及委员会规范92/69/EEC上。
评价光诱变性、光刺激性、光敏性及皮肤吸收的测试方法,至今仍未列于理事会上述文件中。
DECD指南关于化学物质对于人体健康影响的潜在性测试对于化妆品安全性的评估是十分合适的。
附录l——化妆品成分毒性的一般要求(1996修订版)*A.如有要求,生产商应向委员会提供下列信息:
1)急毒性**;
2)皮肤吸收性;
3)皮肤刺激性;
4)粘膜刺激性;
5)皮肤敏感度;
6)亚慢性毒性;
7)诱变性;
8)光毒性和光诱变性(若uV光吸收物质);
9)人体数据(若可利用)
当需要很大口服量或者皮肤吸收数据显示有大量的皮肤渗透物,并考虑到这些物质的毒理学和化学结构因素时,必须加入以下信息:
10)毒素运动性;
11)致畸胎,再生毒性,致癌性及基因毒性。
有些物质显示要提供上述信息似乎并不重要,或者有技术上的困难。此种情况下,需要我们作出科学的判断。
按照规范86/609/EEC第7章规定,为了保护实验用动物及其它科学目的,如果不使用动物就可以取得满意的结果,且此方法合理可行,那么就不应该进行动物实验。
安全性数据可由充分的可接受的科学方法获取,这些方法基于记载的数据,也可由发表于规范87/302/EEC的指导性研究或收于规范92/69/EEC附录的研究中获得,但必须符合充分实践的原则(规范87/18/EEC)。
在完成研究并得出结果后,必须说明所做试验使用的物质与成品包含物质具有相同的物理一化学特性。
*
**急毒性数据仅在可取得时使用(如:从第七修正案至67/548/EEC指危险物质的报告,分类及标识)。
附录Ⅱ——UV过滤光敏毒素能力的评估指南引言
用于防晒物品的所有成分本质上是能吸收紫外线A、B的化学物质。给定物质成分吸收的光波波长范围称为它的吸收光谱。
由于对光的吸收作用,某一化学物质也许会改变其分子结构或被转化成另一不同的分子。生成的分子也许会进行更进一步的毒理生物反应,这种反应与原始分子有着差异,因此有必要调查特殊的光毒效果。这主要与光刺激、光敏感和光诱变性有关。
各种成分均要做光刺激和光敏感性测试。
下列指标考虑了防晒物品的光诱变潜能测试,即防止阳光射线的刺激以引发光诱变性,同时也给出了研究方法的指导。
光诱变性测试引言
防晒品通常应被测试基因突变和染色体变异的潜在可能,对活体有无新陈代谢作用。此外,还应研究防晒品光诱变的可能性。不过,若有证据表明化妆品成分能暴露于模拟日光照射下10小时的保持稳定,那么可不考虑光诱变性。
测试方法概述·测试物质防晒物质必须由处于一定溶液中其吸收光变更而确定。
·使用测试系统
在紫外线照射下,应同时考虑进行细菌试验的基因突变和哺乳动物细胞内的染色体变异的活体实验,进一步测试需要与否取决于试验结果。
·测试条件光源
测试系统应该暴露于日光模拟灯源的光线之下,光源的波谱必须要标明,它包含有紫外线A、B两种射线。
·射线剂量
模拟光辐射的剂量和防晒剂用量应被标明,从而对化妆品受光照辐射引起的突变潜能做出合理的评估。选择剂量的比例应在测试报告中列出。
·新陈代谢作用
尽管有信息表明在新陈代谢和光之间可能存在某种协调影响,但目前的科学知识不能创造出光在新陈代谢作用下对化学品作用的标准环境。因此,在新陈代谢体系的作用下,辐射效果的评估目前尚未得出。
·阳性控制
建议在阳性控制中使用8一甲氧基脂灵,分模拟阳光辐射存在及不存在两种情况的研究。
议定书
考虑到突变研究中的一般方向,上述研究应尽可能符合指令92/69/EEC的指标。
附录Ⅲ——决定染发剂安全程度的一般方案有两种类型的染发剂
(I)氧化性或永久性染发剂
这种染发剂至少包含两种成分,其中一种含氧化剂(过氧化氢Hz02)0这种染发剂最大使用量为100毫升,在使用前应将各成分混合,使用30分钟后用清水洗净。其一般使用次数不应超过一月一次。
(Ⅱ)半永久性染发剂(及洗涤剂)
此种染发剂仅含一种成分,最大使用量不超过35毫升,使用20分钟后洗净,其使用次数每周不超过一次,香波每l0~12天使用一次。
安全度
安全度由人与动物对比计算得出,也就是观察到的被重复使用试验动物的核心NOAEL与使用染发剂的人之间的对比关系。
一般的途径并不适合那些严谨地假定效果并没有阀量(即突变性、基因致毒性、致癌性)的事例。此外,其它与健康相关的数据,如刺激性和敏感性应分别予以考虑。
皮肤吸收率可在活体上或试管条件实验中获得。若没有皮肤吸收的可靠数据,则假定皮肤全部吸收。目前的皮肤吸收率仅给出了其估计值。将来系统剂量可由以ra9/era2为单位的吸收率计算得出,单一使用的化妆品其吸收率可用ra9/cm2·H。1来表示。
其中,NOAEL等于口服剂量重复研究中未被观察到相反的效果水平,用m9/k9/bw为单位表示。
注:这种方法假定了口服剂量研究中NOAEL是通过气管100%被吸收的。这种吸收率通常都被高估,因此系统暴露应较低估计。另外染发剂是不直接接触皮肤的;或者说仅是与皮肤的局部而不是皮肤的整个部分相接触。
附录Ⅳ——决定防护安全程度的一般方案+
当考虑化妆品防护品使用的可接受性以评估其安全度(SM)时,有必要估计各种类型化妆品的接触程度及转化这种程度的系统剂量,而这依据于护肤品的吸收情况。然后,将这种估计与对动物作口服剂量研究所得出的关键NOAEL值相对比。
接触估计
化妆品接触的数据
必须为有效防护而考虑所有化妆品的接触数据。
COLIPA在化妆品接触方面提供了正常及广泛使用时的数据。SCC认为评估化妆品接触时,应使用广泛的数据;然而,这将在其本身包含了一个重要的安全因素,而且,当考虑使用防护剂的接受程度时,这一点需牢记。建立在广泛使用基础上的接触情况的估计会是很高的,且不会是实际情况,因为:
(i)使用估计是建立在妇女使用的基础上(这要高于男性使用)(ii)假定所有的化妆品都是广泛使用的
(iii)假定所有产品中的同种保护成分都是最高量的。由于某种保护成分在技术上是更适用于特定种类的化妆品,所以事实并非如此。
为了估计接触程度,化妆品可分为4个主要类型:①口腔卫生产品
②眼部产品
③非冲洗掉的产品④冲洗掉的产品对于口腔卫生产品而言,接触估计关注的是全部的食入量,对于漱口液,使
用量的10%被认为是合理的吸收量值,对于牙膏而言为17%o
对于冲洗用化妆品,考虑清洗后的效果是合理的,即残留10%(然后通过皮肤吸收获得)。
对于护发产品如定型及喷洒型护发品(无需清洗),洗发香波及护发素等,使用的10%的效果分开计算(90%在头发上,l0%在头皮上)。
下面给出了广泛使用的4类化妆品产品的估计接触程度。这些数据用于计算化妆品总的接触程度。
表1 口腔卫生产品
产品类型 |
使用每克产品吸收数量 |
每天使用次数 |
接触克数/天 |
牙膏 |
0.24 |
2 |
0.48 |
漱口剂 |
1.00 |
5 |
5.00 |
唇膏 |
0.01 |
5 |
0.06 |
总计 |
5.54 |
表2 眼部用品
产品类型 |
使用每克产品吸收数量 |
每天使用次数 |
接触克数/天 |
眼影 |
0.010 |
3 |
0.020 |
睫毛膏 |
0.025 |
1 |
0.025 |
眼线笔 |
0.005 |
1 |
0.005 |
总计 |
0.06 |
表3 非洗漱用品
产品类型 |
使用每克产品吸收数量 |
每天使用次数 |
接触克数/天 |
面霜 |
0.8 |
1 |
0.8 |
护肤霜 |
1 |
2 |
2 |
润肤霜 |
8 |
2 |
16 |
除汗液 |
0.5 |
1 |
0.5 |
头发定型产品 |
5 |
2 |
1 |
总计 |
20.3 |
表 4 清洗类产品
产品类型 |
使用每克产品吸收数量 |
每天使用次数 |
接触克数/天 |
卸妆液 |
2.5 |
2 |
0.50 |
沐浴液 |
5.0 |
2 |
1.00 |
洗发香波 |
12.0 |
1 |
1.12 |
护发素 |
14.0 |
每天2次 |
0.04 |
总计 |
1.70 |
上述数据么有特别提到防晒霜,这类产品一般一年只用大约3个月左右。在上面关于接触量计算中,假定全年每天使用两次润肤露,不考虑适当加入防晒霜的接触量。另外,染发产品没有被列出,因为这类产品不经常使用(半持久性最多一周一次,持久性染发品最多一个月一次);在这些产品的使用中,防腐剂的接触量与其在其它产品中的使用情况相比是微乎其微的。
总接触量
口腔卫生生产品总计 5.
假设所有产品(9%)的最大允许浓度(c)
所有化妆品的总接触程度为(g) 27.6÷100×C
所有化妆品的总接触程度为(mg) 27.6×10×C
吸收量的计算,见下表。
对于口腔卫生产品假设l00%的吸入剂量被完全吸收;
对于其它产品,假设在使用条件下皮肤吸收值为A%(如无数据假设100%皮肤吸收值),则
安 全 程 度 计 算 应用成分的最大量(ms) I 典型人体重量(kg) 60 通过皮肤的最大吸收值(o,6) A 系统接触剂量(m9/k9/Bw)SED 1×A 60 安全程度 NOAEL SED
NOAEL:从适当的反复121服剂量的研究中,无m9/k_9/bw的可观测的相反效果水平。
附录V——确定紫外线过滤剂安全程度的一般方案
①几种化妆品中都要使用紫外线过滤剂,本文只考虑在防晒霜中的使用得高兴的是现在某些紫外线过滤剂使用在防晒霜以外的化妆品中,一年四季都可使用,特别是应用在护肤品中。
②以下为所做假定:
a) 公式中全身表面标准使用量为1.
b)用于计算的浓度是紫外线过滤剂的最大允许浓度。
c)如果没有相反的数据,可假定紫外线过滤剂被100%吸收。
d)使用工具的性能可能改变紫外线过滤剂的吸收,而且最终选用的配方也可能与用于实验测定其皮肤吸收率的溶解系统不同,应该提供吸收效果的证明。对于防晒霜配方可在使用工具情况下测试。
e)如果已知活性成分的皮肤吸收值,它应表示为每单位面积所吸收的活性成分的重量(如mg/cm2);吸收量用使用量的百分比表示就可以计算出来。
f)用于计算的NOAEL一般来自于对老鼠90天的口服实验研究,但也应考虑整体毒性方面。
安 全 程 度计 算 | |
用量(rag) 活泼成分的浓度(%) 总计活泼成分用量(nag) |
F C F×C/100=1 |
人体标准体重(ks) |
60 |
a.i.的吸收率(%) 总吸收量(rag) |
A 1×A 100 |
系统接触剂量(m9/ks/bw)SED |
(1×A)/l00×60 |
安全度 |
NoAEL SED |
附录Ⅵ——化妆品成品的安全性评估+
引言
依照规范76/768/EEC第六修正案,安全性评估员必须对上市的化妆品进行安全性评估。这项评估应负责产品市场的人员在场(在欧共体内的制造商或进口商)。
这项评估必须得到成员国管理机构的许可。它不应是只局限在一张简单的只能证明其合法性的许可证,必须是具有很高透明度并可精确地入档保存。
对于安全性评估员和成员国的授权组织,规范76/768/EEC指南的第7条中的详细数据已由规范93/35/EEC指南加以修正。
应考虑以下因素:
——成分识别与毒性测定,复杂成分包括香料合成物中的特殊香料成分;
——成品配方的信息,它的应用及使用方式的规定;
——成品中已知的毒性数据。
由于部分资料可能无法获得或不需要,因此应由安全性评估员来提出和评估配方的科学合理性。
指南不应作为核对清单,它应该在评估成品安全性时被逐项地加以考虑和采用。
1.成分识别的透明度术语
化妆品成分的含义
1)任何具有一个分子式和一个结构式的化学物质;
2)任何需要定义的复杂物质,相当于未知或可变的合成物质及生物物质;用于化妆品组成的l和2的总和。
1.1质量和数量公式
(规范93/35/EEC第7章a(1)(a))
精确地区别和描述成分对于毒性评估是至关重要的。
成品配方将会通过定义所有未被纳入存货清单的细节对每种成分和每种复杂成分加以说明。这种定义可以充分精确地界定一种已知成分的组成及其效力。化妆品成分特别应该根据制造和提纯的过程来定义,其中包括:化学合成、分离和通过化学过程的提纯,或者物理、发酵,利用生物原材料的生物技术或微生物处理。
大多数来自生物技术的成分是被准确定义的化学物质,如酸、酒精、氨基酸和一系列的赋形剂、添加剂及营养成分。
化学物质的分子式和结构式应标明出来。成分也应根据它们的分析特性加以说明。
1.2成分的物理一化学和微生物特性(规范93/35/EEC第7章a(a)(b))每种成分都应定义适当的物理一化学和微生物特性。影响化妆品安全性主要
因素必须加以考虑。
1.3复杂成分例子
A.矿物质源成分根据待测成分的种类和它被修正的程度,在安全性评估中应考虑充分的识别细节。例如:
·起始材料
·关于以下方面的描述:
准备过程
——物理程序(如破坏性蒸馏)
——化学变化
——可能的提纯合成的特征要素
——特征性成分
——有毒成分(及百分比)
·物理和化学说明
·微生物质量
B.动物源成分
根据待测成分的种类和它被修正的程度,在安全性评估中应考虑充分的细节。例如:
·物种(牛、壳类等)
·器官、组织或液体(胎盘、血浆、软骨等)
·动物源国家
·关于以下方面的描述:准备过程
——提取条件(溶剂、pH值、温度等)
——水解类型(酸、酶等)
——其它化学变化
——可能的提成商品形式
——粉状产品
——溶解性产品(溶剂和浓度)
——干燥剂等
合成的特征要素
——特征性氨基酸
——全部氮
——多糖化物
——分子量·物理一化学说明
·微生物质量(包括病毒感染)
·共栖生物污染
C.檀物源成分根据成分的种类和被改变的程度,在安全性评估中应考虑充分的识别细节。
例如:
·植物名称和门类
·植物被处理的部分
·关于以下方面的描述:
准备过程
——提取
——蒸馏
——破坏性蒸馏
——可能的提纯商品形式
——粉状产品
——溶解性产品(溶剂和浓度)合成的特性要素
——特有的成分
——有毒成分(及百分比)
·物理及化学说明
·微生物质量(包括真菌)
·共栖生物污染
D.来自生物技术的特殊成分
对于来自生物技术的特殊成分,一种变化的微生物或潜在的毒质还未完全转移,还可以获得特定的数据,包括:
·生物体描述
——捐献的生物体
——接受的生物体
——变化的微生物
·病源寄生
·变化的生物体病原
·毒性,如果可能,由生物体产生的(毒素)新陈代谢的识别
·环境中可成活的生物体的和生命
——生存
——特性转移的潜力,如自然细菌
·物理一化学说明
·微生物质量
·共栖生物污染
E.商业添加混合物
按照INCl名的任何成分,作为原材料加入到商用添加剂的成分中,必须在产品的质量和数量公式中给出。例如:
·主要成分
·防腐剂
·防氧化剂
·隔离物
·溶剂
·其它添加剂
2.化妆品成品对于人体健康的安全性评估的透明度
每种化妆品成品都是各种成分的独特唯一的组合,成品数量与化妆品成分的数量相比要大得多。
一般来说,成品的安全性评估能够通过化妆品成分毒性的确定而得到(委员会规则93/35/EEC)。成分的毒性信息应该包括大多数相关毒性界点的评估。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例如当用于成品的合成与成分毒性研究所使用的溶剂不同,并且很大程度上增加某些成分的渗透性和刺激性时,在进一步安全评估中可能需要成品的附加信息。
如果成分存在毒副作用或毒副作用来自于单个成分之间的化学反应,应考虑成品中特别的毒性信息。相反,如前面所表明,由于成分的组成不同而产生的任何关于某些成分的吸收率降低或有潜在危险的声明,都应有充分的信息证明。当成品中的成分合成极有可能产生一种新的毒性物质时,则需要成品的附加毒性信息。
2.1成分的毒性描述
(规范93/35/EEC第7章a(1)(d))
安全性评估员必须考虑最终产品中每种成分已知的全部毒性数据,包括那些(自然)源成分。
数据来源应标明:
毒性数据:
——在安全性评估中应以适当形式获得
——可以从下列途径获得:
·从动物试验或认同的/证实的替代试验方法中获得。只要可以获得人体医学观察数据,就应被包括进去;
·从特定的毒性研究或其它目的的研究中获得;
·从原材料供应商处获得,补充的数据由安全性评估负责人通过数据库或~
出版刊物获得;
——必须能够确定可能的毒副作用,包括所有成分的过敏潜在性,也包括生物源成分。
2.2成品的安全性评估
在安全性评估中必须具有安全性评估员所采用的科学推理的详细论述。这包括人们使用时所有可能的接触量。
对于合成物及其成分的全部毒性数据,无论有利无利都应加以考虑,包括合成产品发生化学或生物反应的潜在性评估。
安全性评估员必须对他的结论给出详细的理由,考虑将低安全性指标的特定成分纳入合成物的可能性。
2.3安全性评估员的条件
(规范93/35/EEC第77章a,1,(e))
规范所指的安全性评估员的履历必须放在文件中。
安全性评估员可以是个外部顾问。但对于那些受雇于生产商的安全性评估员,必须同生产或市场没有关系。他们不仅要求接受培训,而且需提供在毒理学方面有相关经验的证明。
3.香料
按照香料工业的章程:
“香料生产商应向顾客提供所有可获取的信息,以确保香料原料能按照适当标准使用。”
在评定香料合成物的IFPA的指南中,IFRA建议主要考虑:
——“关于香料遵循IFPA指南的应用和使用浓度的陈述”;
——“IFPA指南基础的参考样本,RIFM数据和其它可获信息”……
没有知识产权方面的问题时,标明香料合成的质量和数量公式[规范93/35/EEC,第7章a,1(a)],应用时考虑各种衡量标准,以便能提供除法律之外的更多的安全性保障;同时也让人体健康的安全性负责人有所了解o
3.1认同证明
现存的有关香料合成物的IFPA标准的认同证明应由以下各项系统地加以补充:
·半定量说明书属于IFRA实践标准限制范围的香料成分,更广泛地讲,还有那些能潜在引起接触过敏及(或)光毒反应(如列在欧洲标准香料混合物中。的F、I.)的香料成分。
例:从锡兰肉桂皮中提取的精华素<1%
扁枝衣属凝结物(橡树苔藓中提取)<3%
甲基0CT-2-ynoate<0.01%二甲基辛二烯…%
丁香酚…5
Alpha戊基桂皮配合…5
·应用于化妆产品类型的说明。
在维护配方保密性的同时,应将香料混合物作为一个整体来确认其安全性评估,认同证明中应包括其数据和科学依据。
3.2香料化妆品的安全性评估
化妆品中香料合成物(=芳香合成物)的浓度应加以标明[规范93/35/EEC第7章a,1,(a)]
在化妆品对人体健康的安全性评估中(规范93/35/EEC第7章a,I,(d))。·应该对香料合成物的半量配方做出参考资料,其中指明在认同证明书中所称的香料成分(见以上3.1),并对它们的毒性加以考虑。
·应该对以香料合成物为整体的安全性评估做出参考资料。附录Ⅶ——化妆成品的微生物量*
1.化妆品混合种类的微生物含量
1.1 前言
感染风险
粘膜皮肤感染在使用化妆品后被观察到。一般而言,皮肤和粘膜能通过自然的保护机制(机械障碍,分泌液及纤毛)而免受微生物的侵害。
然而,保护性外表有可能受到损伤,某些体质即使是微小的刺激性外伤也可能增加微生物的侵入。
某些化妆品有特殊的研究要求,主要是那些用于眼部、粘膜周围等十分脆弱部位及婴儿用化妆品。
能够导致潜在有害污染的种类为:
·细菌:葡萄球菌
假单胞菌属类
其它可侵入的有害细菌
·真菌:白色念珠菌化妆品的微生物腐坏
化妆品内部的某些微生物组织的繁殖或许由于其化学或化学一物理特性的衰退而产生腐败。以水性为基体的化妆品尤其易于某些微生物的繁殖,主要是如假单胞菌和肠细菌等低营养摄入的微生物。
一般来说,化妆品整个氧气的需求量要加以限制(以确保化妆品微生物水平的稳定性。)
1.2微生物标准
·19或lml中不含有:葡萄球菌
假单胞菌属类肠细菌
白色念珠菌
·总的需氧量(≤)102微生物量/1g或1ml
·1g或1ml中不含有:葡萄球菌
假单胞菌属类
肠细菌
白色念珠菌
2.抗微生物保护的有效性
2.1抗微生物测试:原则在化妆品可加入一些防护剂,尤其是那些水性基体的化妆品,其目的是为了
抑制在正常贮存,使用条件下微生物的繁殖,或者限制微生物造成的腐败,因为这些繁殖或腐败可能会导致:
·消费者感染
·化妆品变质防护剂的使用不能取代化妆品的优质生产,其使用必须是确保有效性条件下的最低的浓度。
有效性的评估必须贯穿于实验、研制过程中,并确保是在产品性质稳定下的抗微生物保护。这种分析不能用于常规的检查。
一旦发现防护剂的有效性不再可靠时,必须重复进行抗微生物测试。
这种基于人为破坏的防护剂测试规定为接种物中要有足够的微生物(1g或lml中含105至106微生物)。
对于微生物量减少,不存在或增加的评估应在选定的周期中进行;微生物数量的减少是以存活微生物减少的数量比上接种物,以对数形式表示的,微生物数量的增加则以指数形式表示。
2.2技术情况
评估
被测试的微生物其收集的种类如下f以确保测试的重复性)。
·细菌:葡萄球菌ATCC.6598
假单胞菌属ATCC.9027
埃希氏大肠杆菌ATCC.8739
·真菌:白色念珠菌ATCC l0231(酵母)
黑曲霉ATCC l6404(霉)
如有特殊目的,也可使用其它的细菌和真菌。
关于接种物预制及抗微生物防护剂效率实验的微生物培育条件必须由微生物学家制定和证实。
若增加防护剂,有必要保证在测试的最终阶段,任何残留的活性通过蒸馏、过滤和特殊中性法除去。
接受标准
眼部及粘膜周围用化妆品
·微生物量增加,对数减少或无变化的最低限度(N.I.)
微生物 |
14天 |
28天 |
细菌 |
3109 |
不增加(N.1.) |
真菌 |
|
|
(酵母和霉) |
1109 |
不增加(N.I.) |
·微生物量增加,对数减少或无变化的最低限度(N.2.)
微生物 |
14天 |
28天 |
细菌 |
2109 |
不增加(N.I.) |
真菌 |
|
|
(酵母和霉) |
不增加(N.1.) |
不增加(N.I.) |
附录Ⅷ——在化妆品成分或成分组合的安全性评估中动物研究替代方法的使用
1.前言
根据规范76/768/EEC规定,欧共体成员国管制的化妆品,必须符合第2章的有关规定:
“欧共体市场上所有的化妆品,在其正常使用或可预见未来使用条件下,必须对人体健康不造成危害。尤其要考虑的是,对化妆品产地、商标、使用方法、贮存以及其它的由生产商、代理商或任何负责在欧共体市场投放化妆品的人员提供的信息。”
对于少量但不能忽略的化妆品的一系列毒性测试要求,包括于规范76/768/EEC附录Ⅲ、Ⅳ、Ⅵ和Ⅶ中,这些要求是建立在SCC自1978年以来的工作基础上的,要求建议禁止在化妆品中使用某些成分,这些成分包括于委员会规范76/768/EEC附录Ⅱ中。
进一步来说,化妆品成分是由一系列属于不同类别的化学物质所组成,其毒性潜能因其不同的组织功能具有不同的机制而有不同的表现,这就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毒性测试来评估(眼刺激、皮肤刺激、敏毒性、基因毒性、畸形生成性等)。委员会规范76/768/EEC附录IIl包含了一些限制使用和有限条件使用的化妆品成分,这些成分肯定有内在的毒性潜能。附录Ⅳ包含了一些色素,由于其潜在毒性效果,仅限定在人体的特定部位使用。
附录Ⅵ包含了一些属于不同化学类别的防护剂:其保护化妆品免受致病菌微生物影响的有效性取决于致病菌微生物的生态活动,这将对消费者的健康产生危害。
附录Ⅶ列出了uv过滤剂,这种过滤剂通过吸收阳光,会引起其化学结构的改变,从而有可能产生毒性。
除这几组化妆品成分外,染发剂可能表现出潜在的有毒性对消费者健康产生危害,正如SCC所提出的几个观点那样。
1993年6月,新批准的规范的修正案(第六修正案:委员会规范93/35/EEC)引入了几项新措施,包括:“成员国应禁止某些化妆品上市(这些化妆品含有I)及
而且,第六修正案明确规定:“如果在发展令人满意的研究方法以替代动物测试法方面,尤其是在替代测试法方面,没有取得足够的进展,那么无论是多么合理的努力,只要这些努力仍未得到科学的论证,就不能给予消费者等同的保护。考虑到OECD毒性测试的指标,委员会将于
在提交这份草案前,将与美容科学委员会协商[93/35/EEC第4章(1)]2.替代方法
2.1 使用非动物模式作为毒性测试研究工具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得到了发展,这主要是为了更好地满足各种化学物质对人体健康潜在有毒性预测的需要。众所周知,在人与几种动物之间,它们外生的化学物质的新陈代谢在某些阶段的不同是确实存在的。在过去的几年中,公众及决策者一直要求减少毒性测试中的动物实验。
替代研究方法是指任何对毒理性研究中官方指南的修订,这种研究是为了评估毒性物质对人体健康的潜在性危害及包含于市场上化妆品中的化学物质对人体施加的不利影响。
不利用动物进行实验,替代方法研究是更简单的生物系统,如细菌细胞培植及不同的哺乳动物或人的繁殖或人体组织,特别是动物器官或无生命的人工系统,或计算机分析编程。
2.2 关于有效性的几个定义已经得到讨论并确定(M.BALLS,1994;M.BALLS et al.,1995;A.M.GoLDBERG et.,1993;H.B.M.W.KOETER,1990)。由于有效性表现在许多不同方面,SCC给予那些在人类安全性测试应用中的根据科学标准来论证的有效替代方法以很高的优先性。
从本质上讲,有效性是指“实验室测试与活体测试的对比”,活体测试数据是来源人体还是动物取决于良好的人体测试数据的可获取性。良好的人体数据不可能反映不同毒理机制的所有化妆品成分。实际上,目前建议的协定中良好的动物测试数据将是许多替代方法的基准(DGZX/1942/95)o
有效性测试是一个过程,其可靠性和相关程序由特定目标所决定(CAAT/ERGATT研讨会,1990;ECVAM研讨会报告5,1995)。
根据0ECD的要求,任何测试计划,不论是动物研究还是替代方法测试,都应:
(a)正确界定相关边界值,
(b)严格通过科学论证,敏感性和再生性研究,包括(可行的及相对的)对比研究,以支持测试的有效性,
(c)可标准化,
(d)通常不要求特定的设备或技术经验(OECD,1993;H.B.W.M.KoETER,1995)。
2.3 SCC已经形成了如下的一般信息以评估测试的科学有效性,包括五个方面:
①已选定替代测试的科学证明
这要求在测试协议中应提出完整推理的说明,以及所忽略的相似或相等方法的原因。这种理论依据应包括这样的解释:
(i)测试的生物基础及
(ii)人体毒性机制及暴露环境的铡试相关性。所应用的测试使用的任何已知限定应是单独并预先定义的。定义应包括现有的测试数据及此测试系统是否容易而广泛地获取。
②有效性研究中所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合理解释
这要求对在研究中包括的化学物质提出理论依据。选定的化学物质应包括:
(i)每种主要的化妆品成分的不同类别的情况,例如Uv过滤剂、色素、防护剂及染发剂——因为这些种成分已经或将要列于表中;
(ii)不同毒性效能的化学物质——可能包括化妆品规范附录Ⅱ中所列的某种物质。
(iii)不同毒性机制的化学物质(已知的)。
对于特定的测试,其选择的化学物质可能要予以限制,因为这些物质在实验条件测试中,其相关数据的可靠性已得到证明。因此,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利用几个目前列于正表中的已知(或已承认)是安全的化学物质作为负向控制是可取的。
由于SCC关心的是化妆品成分的安全性,基于这种目的,替代测试方法对于一定比例的目录中提供的化学物质(原则:高于3096)应是有效的;而且,包括一些毒性相对较低的化学物质也是必要的。如果在有效性研究中没有涉及化妆品成分的主要类别情况,那么应对此做出解释。
③优化测试方法的证明
应提供统计分析的数据量以表明已进行了系统优化研究。这是一种良好的科学实践,它们应表明以下信息:
(i)关于测试反应优化实验的测试期限及暴露条件,
(ii)间断性所获取的数据及其它关于敏感性、特殊性、精确性及实验可重复性的最优情况(见下页定义)。应提供充足的剂量范围及复制的数量来满足统计分析的需要。这种分析最终应成为一致的、精确定义的协议,以满足下一阶段工作的其它实验的有关要求。
④使用代表性化合物测试在实验室间研究方法中的统计数据(即有效性研究数据)
有效性研究阶段可以来源于次级研究,该研究中初始化学物质值的设置是为了减少实验室之间的判别以证明协议(5)的充分性。尽管这种研究不是指令性的,但在测试了以上第2部分所指明的所有的化学物质后,应进行此种研究。无论采用哪种方法,都应对其理论依据加以解释。
在开始有效性研究的主要部分之前,测试的目标应事先以明确的标准予以确定,以使研究能获得成功。性能分析的主要部分应定义性能特征或测试(6)的质量。这种分析应包括测试的以下几个方面的量化指标:
(a)可重复性:实验室间的差别,实验室外的差别及单体外的差别应建立在测试系统的剂量反应数据的基础上。这是一个表示测试系统活力的数量指标(例子见参考(6))。
(b)精确性:测试能对特定剂量生理影响的能力作出正确的界定吗?精确性是测试方法内在能力的度量,以给出给定化学物质浓度的一致的、明确的数量表示。
(C)特性:测试能在明确的限制内正确地发现所有正性的化合物,或者有不可接受的误正性,或者恶化人体安全及负性的物质吗?测试通过减少负性物质会使安全性丧失吗?
(d)敏感性:作为一般的情况,测试能有效地探测到低暴露浓度下的正性影响吗?测试应能最大限度地探测到正性物质。在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中,化学物质可说明的敏感性以减少毒性潜能是十分重要的。
以上定义很大程度与6和7所用的定义相似,化合物的度量(c)(d)被认为可以作为测试精确性的一种表示。
多实验室测试的规模及必要的复制数量,取决于测试的方法和被研究的化学物质,并应根据一系列代表性结果的统计分析来确定。这就意味着,一种相当精确的、高度可复制的方法,相对于结果具有很大变化性的测试方法,要求较少的复制数及尽可能少的实验室数。对于标准的样本,不同测试方法功能的计算是十分有用的。
所有统计分析的结果应该是被证明了的。统计分析必须运用于测试化学物质的结果中。如果从实验室内或单个化学物质中获取的结果,在统计分析中其所有或部分被忽略,那么必须予以说明。选择性的报告结果,若没有全部或足够的懈释,则不能有效证明这种方法的科学性。然而,如果一种测试仅适合某组化妆品成分,如表面活化剂或染色剂,那么“有限有效性”可能是事实。如果有限有效性是实际有用的,那么使用限制必须精确定义,所有此类化学物质主要类别的代表物质都必须包含于有效性研究中。测试方法的生理机制及其与哺乳类动物毒性机制的相互联系的程度,在评价有效性的研究中,是十分重要的。
应该指出,SCC或其它的科学家及管理机构,不可能对一种缺乏原始数据的新方法作出有效的科学评估,这就促成了独立统计分析法。
⑤动物与人体安全性测试数据结果的对比
这要求在非动物方法与定性、定量人体测试之间,对其有关数据进行校正和回归分析。定量的人体数据经常是不能得到的,这样就应该分析非动物数据与动物测试中的数据之间的联系。如果替代法测试数据与目前良好的GLP动物测试数据之间的联系不能被表明,如Draize眼刺激测试等复杂的测试,必须提供合理的科学证明,以说明为什么利用替代测试法得到的结果与取决于整个毒性机制的生理机制之间具有恰当的关系。例如血栓形式、血友病、血管扩张或过度兴奋一 而不是眼刺激。任何这样的证明,都必须根据正确采用的高质量动物实验中的数据而得出,且必须遵从现行推荐的协议规定。
有关不可取结果的追加性解释必须是诚实的、公开的,必须便于避免损害有效性研究的科学性,任何在对原始数据分析后所进行的分析或选择性重复测试,必须明确公开地说明。从理论上讲,化学物质的暗码只能在所有结果被合并、被制成表及完整分析后,才能予以破译。若使用多种方法,则统计分析的每一步都应明确表示。
值得建议的是,来源于动物实验及替代法的数据之间的联系,应公式化为一种数学联系,如果这种联系是恰当的,则应包括活体的实验数据的转化或非参数回归法的运用。这种联系应能定量表示出替代法与人体或动物实验法数据的一致性,包括每种方法中剂量反应的关系,而不是简单数据的对比。在实验室测试中单个化学物质的剂量反应与同样化学物质在自然条件实验中的剂量反应之间的直接对比是需得到的,它能说明两种方法间的机制联系。对于试管内测试与活体上测试的联系程度,建议进行分析研究。
最后,源于非动物替代法测试的可靠性数据被移入整体安全性评估中,未来的中期将进行一些动物测试(SPC/218/90)。正是整体安全性评估决定了化妆品成分使用化学物质的适宜性,而不是依赖于单个或少量实验室测试的结果(DGXXIV/1942/95)。
2.4国际研究方案的结果
这个方案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对20种化学物质进行了一系列实验室测试,包括著名的光敏性测试;第二阶段,在10个不同的实验(其中5个属于化妆品工业)中,对32种化学物质(包括几种化妆品成分)的“中性铜摄入”进行了测试。尽管至今为止仍未完全分析出所有数据,但人们普遍认为,实验室测试技术指3T3 NRV光毒性测试及在较大程度上红细胞光溶血实验,该实验能预测化学物质对人体的潜在光毒性,这种化学物质的光敏性已为人所知。
此方案的两个阶段由ECVAM研讨会2(ATLA22,314—348,1994)上确定的假定与科学证明给予支持。对于一些符合欧洲委员会有关化妆品法规的化学物质的研究,其建议已经由ECVAM提出并加以讨论(委员会规范76/'768/EEC)。
2.4.2 1995年,欧洲委员会(EC)与英国家庭事务办公室(HO)对Draize眼刺激测试替代方法研究的有效性得出了结论,在这个测试中使用兔为研究对象(敏毒性:眼刺激性:委员会规范92/69/EEC附录,
在所有的测试中,60种化学物质在不同的37个实验室进行了测试,并对27种替代测试法的指数结果与Draize眼测试中的最大修正平均值(MMAS)进行了比较。
研究结果表明,实验室测试方法中的某些边界值可能具有预测物质的眼刺激的能力。然而,这些预测的周期性是如此之广泛,以致于应用这些方法是不切实际的。这些预测的缺乏精确性致使人们产生一些疑问,工业界的毒理学家在安全评估过程中怎么可以使用这些方法呢。
2.4.3 1995年COLIPA得出了一种有效性研究的方法,这种方法可决定是否目前选定的一套实验室测试方法能作为一种有效的动物测试替代方法,来确定化妆品及其成分对眼刺激潜能的情况。该研究被认为是EC/H0研究的延伸,在研究中共测试了23种相同的成分(20种与EC/H0研究一致)及10种不同试验(其中5种与EC/H0研究一致)的32种公式。
该研究得出的结论并不建议把任何被评估的测试方法作为Draize眼刺激测试的替代方法。
然而,定义代表测试方法评估目标的“可预测模式”,以取得优良的实验空间的可重复性,并为未来的研究发展提供更充足的科学标准,这是可能做到的03.ECVAM。
3.1 任务
--EcvAM的目标是“促进生命科学研究中替代测试法的科学和法规为人们所接受”。替代测试法是指“所有能够代替动物实验的方法,或者能减少动物实验用量,减少旨在满足人或其它动物需求的实验动物的痛苦或伤害程度的实验方法。”
--ECvAM成立于1993年,其目的是遵从规范86/609相关法规及成员国相关管理条例方面的所有规定,对实验用或用于其它目的的动物进行保护。该规范由DGXl负责。
--科学顾问委员会(ESAC)制定了8个标准以决定ECVAM优先考虑的几个方面。其中前三个为:所用动物数;动物承受的痛苦程度;精明的敏感度。在化妆品测试中,ECVAM规定应尽量少地利用动物,而且不应使动物遭受严重的伤害。1992年,在欧共体成员国共大约ll00万实验用动物中,只有0.03%的动物是用于化妆品测试;然而,就是这样小的比例,在政治上都极具敏感性。
--ECVAM优先考虑如下几个方面:药物品、疫苗、化妆品(主要是指化妆品规范第六修正案规定的)、食物上瘾性及生命物质安全性的测试。
3.2 活动
ECVAM与DGXXIV,COLIPA及化妆品工业并以各种形式相互支持,如:ECVAM出版了关于化妆品规范第六修正案的研讨会报告(主要与DGXXIV合作);参加了COLIPA年会(1995年10月29—30日)并与美容科学委员会讨论并达成共同行动的意见(
3.3 意见
以下表示的是ECVAM关于替代测试法及规范76/768/EEC第六修正案的临时性观点。
一般来讲,ECVAM的观点很大程度与l995年出版于ATLA23,398409的ECVAM/CPS研讨会报告的结论与建议相联系。
禁止动物测试或许不是保证有效替代测试法被接受和运用的最好方法。根据规范86/609/EEC,最好是使用一种替代测试法,除非是属于某些情况,如在证明例子的科学性中使用动物测试是为了揭示特别测试物质的特殊性。规范86/609/'EEC第7章(2)表明“如果有其它的科学上能令人满意地获得所求结果的方法,且这种方法不使用动物实验,那么不进行动物实验是合理的且切实可行的。”
掌握应用于化妆品中化学物质的测试与工业化学物质法规之间的差别,以及该测试与规范76/768/EEC本身的特殊条款的差别是十分重要的。
欧共体市场上销售及生产的化妆产品成品的动物测试,其效果从l998年1月1曰起不被继续承认。然而,应该认识到,动物测试的科学性研究应该可以在某些条件下进行,即如果当化妆品进入市场以后其对人体表现出出人意料的毒性反应;或者当化妆品的各成分产生了无法预料的化学反应时,可进行动物测试。这样的情况虽然极少,但也会偶尔发生,当研究化妆品究竟产生了什么结果,以期将来避免类似不良结果的发生时,这种研究是有用的。
EU/COLIPA关于光毒性(光刺激性)实验室测试的国际有效性研究的第Ⅱ阶段是非常成功的。其研究结果是可信的,且在今后两年内可接受的0ECD指南能形成章程,即在该研究最后报告公布且形成详细协议之后,形成0ECD指南草案。在该研究阶段I、Ⅱ中所测试的38种物质中,18种与化妆品工业有关。ECVAM将考虑资助某些SCC特别感兴趣的化学物质的小型研究,因为这些物质的毒性潜能及安全性信息是规范76/768/EEC所特别要求的。
最近,ECVAM及OECD组织了一项讨论,目的在于解决欧洲与北美之间关于评估经皮吸收实验室测试法可接受性的差异。出席讨论会的有COLIPA,DGXXIV/4,ECETOC,US FDA,uK健康部及SCC。会上大家一致认为,OECD现行的草案指南应重新修订,以加速解决两大陆间关于测试法的差异。我们希望新的草案能为各方所接受。如果不能的话,欧共体或许会考虑是否继续执行其实验室测试指南。
ECVAM关于皮肤腐蚀性测试的有效性研究即将进行,我们相信,一种或多种相关而可靠的实际室测试能为人们所接受。对于新的化妆品成分,要评估其潜在腐蚀性必须先考虑其潜在刺激性。
在某些需要进行皮肤刺激性试管内测试的情况下,以及在进行道德上可接受的人体志愿者测试之前需要一些基本信息时,进行ECVAM方式的讨论是必要的。
眼刺激的试管内测试的有效性至今仍令人十分失望;然而,这更象是由于Draize眼刺激测试不能提供可重复的、定量的测试数据而造成的,而不是因为试管测试方法的不充分性。人们急切地需要确定一种方法以更好地进行眼刺激问题的研究。
有效性评估比预计的要更加困难,更加耗费时间和金钱。关于有效性评估方法的确切含义及如何最好地建立替代测试法的相关性及可靠性方面的讨论,实际上人们一直在进行。ECVAM是这些讨论的核心,并取得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进展:
—有效性测试实用方面的重新说明(ATLA23,129~14,1995)。
—EcVAM预效性评估建议(ATLA23,211—217,1995)
—ECvAM预效性评估使用合同
—EcvAM/ECB关于替代方法的发展、生效及被接受方面的意见说明的出版(ATLA23,884—886,1995)0
—参加了与VS ICCVAM及OECD一起关于有效性与接受性标准一致化的国际性讨论。
ECVAM及其顾问认为,有效性评估措施及原则是十分重要的,委员会的所有服务部门都应坚持并应用它。其它主管当局也同意这种观点o
以我们的观点来看,规范76/768/EEC第六修正案所建议的禁止动物实验应始于如下期限:
—经皮吸收测试
—皮肤刺激性测试
另外,应努力使以下禁止成为可能:
眼刺激测试——止于
敏感性测试——止于
然而,我们希望要遵从上述第2段所陈述的观点,即当科学上有效的(相关且可靠)替代方法使替代动物测试成为可能时,要立即实行规范86/609/EEC第7章2节的规定。替代测试法的可接受性不应依赖于动物测试的禁止期限。
以上阶段以后,ECVAM将特别注意化妆品测试的以下四个方面:
a.测试物质的可溶性,及在试管内测试中,如何解决水性媒介的不可溶性ob.评价测试物质代谢的方法,及其试管测试的含义0
c.使用人体志愿者研究作为动物测试替代法的伦理及科学依据0
d.综合使用从计算机预测、试管测试及人体测试得到的数据信息。
4.化妆品工业
欧共体化妆品-r qV(COLIPA)与美国(CTFA)、日本(J、C、I、A),研究中心、英国家庭事务局、欧洲委员会及ECVAM一起,积极地从事有效性研究,其工作主要是寻找化妆品使用相关测试的替代方法,这些测试包括:皮肤及眼刺激,皮肤敏感性、光毒性及经皮吸收。
4.1 策略*
下表显示了在化妆品安全性评估中对化妆品成分合成进行的测试哪些可以进行。
根据目前用非动物测试法部分或全部代替动物测试的可能性的科学知识,测试可划分为如下三类
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测试 | |
B.1很有希望找到替代方法的实验 |
皮肤刺激 经皮吸收光刺激 眼捌激 |
B.2有希望找到替代方法的实验 |
皮肤敏感性 |
B.3很难找到替代方法的实验 |
敏毒性系统毒性 延发性毒性 自然条件基 变性免疫性 致癌性神经毒性 复发性毒性 |
5.美容科学委员会(SCC)的意见
根据目前在化妆品安全性测试中充分替代动物实验的替代方法的发展方面的科学知识,SCC为了满足第六修正案的要求(委员会规范93/35/EEC)提出以下意见:
(1)SCC清楚地知道有效研究的复杂性,以及替代方法[1·23的使用及采纳方面的困难,为解决这个问题,SCC为DGXXIV准备了一份关于“化妆品安全性评估中科学评价其使用的替代方法的有效性的信息要求,及此类数据急切需要提交给SCC”的文件。SCC将在接受用化妆品安全性评估的替代方法(委员会规范93/35/EEC要求)方面继续帮助DGXXIV和ECVAM。
①M.BALLS,ATLA,24,1—4,1996;②NTP关于替代毒性测试方法的有效性及被法规上接受的研讨会(华盛顿,l995年12月11—12日);③文件DGXXIV/1942/95。
(2)1995年EV/H0关于Draize眼刺激性测试国际有效性研究及COLIPA关于兔眼刺激测试的国际有效性研究得出结论。
寻求替代法及毒性控制方面的专家认为,综合ECVAM及CoLIP的意见,一些选用的方法得出了好的结果;但作者的结论是“预测的精确性很低,以致于这些预测的可行性存在疑问…”。
因此,SCC认为现在还没有充分的可靠的替代方法来取代眼刺激测试协议。
(3)欧共体COLIPA关于光毒性试管内测试(第1阶段及第Ⅱ阶段)的国际有效性研究已取得成功。结果表明,“中性铜摄入光毒性试验”能够识别不同光毒性和非光毒性物质。但是,实验室法在EEC附录Ⅶ中的uv过滤剂的安全性方面是否如此还需证实。
一旦被证实后,SCC建议化妆品工业利用中性铜摄入光毒性试验对新的紫外线过滤剂的光毒性潜能进行测定,这样就可以建立一个数据库以支持试管内测试的应用。
在不远的将来更多的试管内测试法将被应用到评估中去,这种预测是合乎情理且有科学性的。
(4)近年来,经皮吸收试管内测试程序方面的知识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许多种化妆品成分已被测试,且其中一部分已为SCC所接受。最近,在ECVAM和DECD组织的一次会议上,讨论了经皮吸收试管内测试法指南的实施可能性。为了证明经皮吸收试管内测试法的精确性和相关性,人们正在收集和评价科学文献中可获取的数据资料。
SCC认为评估经皮吸收的研究,尤其是针对化妆品成分的研究至关重要,在不远的将来研究经皮吸收的替代方法将得以应用。
(5)SCC修订了“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测试指南的注意事项”’中的附录1,但SCC对于DGXXIV的主要责任是通过协助委员会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以确保化妆品“在正常使用或合理可预见条件下使用必须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伤害”[引。根据委员会要求,由SCC评估的化妆品成分包括列于委员会规范76/768/EEC附录Ⅱ、Ⅲ、Ⅳ、Ⅵ和Ⅶ中的化学物质,这些物质都具有易于损害消费者健康的特殊的生物活性。因此,SCC认为将来含有利用动物实验来评估潜在毒性的科学必要性。然而,SCC清楚地明白,依照委员会规范86/609/EEC第7条:“如果另外一种能得到所需结果的科学上令人满意的方法是合理而实际可行的,且这种方法可不使用动物,那么就不用进行动物实验。”
(6)在“化妆品成分研究评估测试指南注意事项”(71中,SCC对于用于评估潜在性的信息提出了建议。根据这些信息,SCC总结出了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化妆品成分的安全性;而且,SCC认识到67/548/EEC第七修正案要求的新化学物质,其类似的安全性数据也可以获得。
(7)SCC证实了1990年以来所采纳的观点:此化妆品成品的安全性评估一般可通过化妆品成分毒性知识而获得。在某些情况下,有关成品的附加信息也是需要的,正如“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测试指南注意事项”[91附录l中所指出的那样。
[1]M.BALLS et al.,实验室毒性测试,9,871,929,1995
[2]P.G.BRANTON et.Al.,给VNIT4/DGxxIv主管的信,
[3]D.FLINT,实验室毒性测试,9,1—2,1996
[4]ECVAM主管给Vnit4/GxxIv主管的信,4月l2日,l996(XXIV/1318/96)
[5]COLIPA给Vnit 4/DGXXIV的信,
[7]SPC/803—50/90,1990
[8]委员会规范93/35/EEC第2章修正版,1993年[9]SPC/803—50/90,修订版,1996
附录Ⅸ——物质的分类
作为化妆品成分的物质分类,是由美容科学委员会依据<化妆品成分安全性评估指南>的要求,相关数据评估为基础提出的。其中尤为重要的是物质以相应浓度接触消费者的情况下,其使用应是安全的。物质,如有必要,其分类可重新考虑。
对于规范表中所列物质,其最终安全性评估数据若不充分,必须在特定的期限内提供充分的附加信息,否则,任何可为某种特殊目的在化妆品中进一步使用都是不允许的。
第1组:
根据评估时的数据得出结论:物质对健康不构成危害。这些物质可以为某种特定目的应用于化妆品中,其浓度不能超过规定极限。
第2组:
不能使用于化妆品的物质,包括在此组中的物质是因为其(a)取得的数据证明它们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
(b)取得的数据不能证明它们在化妆品中使用的安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