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组,如何选择鉴定专家,是保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的重要环节。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4条规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上述规定明确了专家组组成的原则,即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首先抽取专家必须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主持,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不能主持。其次,专家的抽取要医患双方当事人在场,并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随机抽取。抽取参加鉴定的专家是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当事人的义务。医学会只主持此项工作,不参与抽取专家。如果当事人放弃此权利,要告知医学会。第三,采取随机抽取的办法。随机抽取不是任意抽取,必须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按医学专业将专家库中的专家分成若干专业组,医患双方必须根据鉴定案件的医学专业,在有关的专业学科组中分别抽取专家,不能抽取与本案件专业学科无关的专业组的专家。第四,随机抽取的结果,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排斥另一方当事人抽取的专家。对已经随机抽取的专家非因回避因素或者专家本人原因不参加鉴定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拒绝该专家参加鉴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这一规定,打破了多年来完全由本地区医学专家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格局,从而使鉴定机制为更加科学、公正进行技术鉴定提供了保障。过去,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从机制上被限制在一个行政区域内,常常因为本地区医学技术水平的局限,或者一些人为的干扰,给科学地、公正地进行鉴定带来不少困难。在某些情况下,从外地抽取专家参与鉴定,为保证特殊案件的公正鉴定提供了条件,有利于医疗纠纷公正合理地解决,解除了医患双方对鉴定工作的某些疑虑和担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