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会,是一个由医学科学工作人员、医疗技术人员等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经民政部门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批准,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医学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包括卫生行政机关以外的医学科研组织、医疗机构等作为单位会员参加,医学科研人员和医务人员作为个人会员。医学会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目前医学会按照我国的行政区划设立地方医学会,最高组织是中华医学会,成立于1915年,迄今已有87年历史,现有78个专科分会、43万名会员,主办69种医学学术系列期刊,是我国医学界的最高学术团体。从去年开始,中华医学会设立了专家库,用于评审我国卫生行业的最高奖——中华医学科技奖。
中华医学会的主要业务包括:开展医学科学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医学、科普等各类期刊及音像制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开展医学科学技术决策论证,评选和奖励优秀医学科技成果、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发展、推荐和培养优秀医学科技人才;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推动医学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向政府反映医学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具有医疗事故鉴定资格、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可分为以下四种:
1.设区的市级医学会。主要指全国各地的直辖市和地区级城市,如北京、重庆、武汉、大连、深圳、大同等城市。
2.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地方医学会。不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或者县级市地方医学会没有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资格。
以上两种医学会负责组织本地区内医疗纠纷的首次技术鉴定工作。
3.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当事人因对医疗纠纷首次技术鉴定结论不服而提起的再次鉴定工作。
4.中华医学会不负责一般意义上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医疗纠纷的技术鉴定,一般也不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鉴定工作。即便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它进行的鉴定也不是任何重大医疗过失、医疗纠纷解决的必经程序。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中华医学会只在必要时,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华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一般要符合以下情形:
(一)属于疑难的医疗纠纷
所谓“疑难”不仅表现为病例罕见,现有医学知识与医疗技术手段难以诊治,患者体质特殊等,还表现在首次鉴定结论与再次鉴定结论存在明显分歧,或者鉴定机构依据现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难以做出科学、准确的结论等情形。
(二)属于复杂的医疗纠纷
复杂的医疗纠纷,主要指纠纷涉及的事项时间久远、牵扯的医疗机构多、与之有关的医疗机构地域分散、具有涉外因素等情形。
(三)在全国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
对全国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医疗纠纷处理、社会道德风尚等方面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群众反映强烈,新闻媒体在一定时间内比较集中报道,引起社会普遍关注的医疗纠纷,凡遇到这些情况,中华医学会可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根据新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两级: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同时规定,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纠纷组织技术鉴定工作。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二级鉴定制度:地、市级医学会为一级,负责首次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为二级,负责再次鉴定。一般情况下,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的再次鉴定,即为最终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的再次鉴定结论,也即为最终鉴定结论。迄今为止,未有中华医学会直接组织鉴定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