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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提出争议应如何处理?

[日期:2009-05-19] 来源:唐汉中医药网  作者:未知 [字体: ]

  在实践中,为判明责任,医患双方医疗事故争议往往要到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由于各种原因,技术鉴定也不能保证绝对正确,有可能出现偏差或出现错误结论。即使是公正的鉴定,双方当事人也可能发生分歧,存在争议。

  医患双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怎么办?一方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条例第22条的规定,自收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之日起l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双方当事人委托鉴定的,如对鉴定结论均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一方当事人向承担再次鉴定工作的地方医学会委托再次鉴定。如已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交由鉴定的,一方或双方对鉴定结论不服,可向法院申请并由法院交由承担再次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鉴定为医疗事故,医患双方当事人在此基础上通过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或者最终由人民法院认定为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条例第l4条的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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