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完善医疗风险分散机制促进医学科学技术进步
2009/5/20 16:45:00
问:鉴于医疗行为的风险性比较高,鉴于医疗行业属于具有公共福利性质的行业,是否应当对医疗赔偿金额进行限制,以推动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你对此有何评价?
答:《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
不仅充分体现了上述原则,而且充分考虑了我国医疗机构的承受能力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平。保护受害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与促进医疗技术的进步确实是一对矛盾,如何调整双方的利益冲突,涉及到在全社会分配公平与正义的问题,应当通过完善我国法律和相关制度的途径解决。我认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内,为了实现既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民事权益、又能够为我国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技术的进步创造有利的环境的双重目的,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投医疗损害责任险或者设立损害赔偿基金的方式,以分散因医院过错行为造成的风险,减轻因医疗机构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将进一步完善医疗事故赔偿的相关法律和相关机制,为公共医疗卫生事业提供必要和充分保障的问题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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