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只有《乡村保健医生证书》而无《医师执业证书>属于非法行医吗?
2009/5/20 16:43:09
来宾:王铭辉(2005-03-0314:33)
问:江苏省一乡村卫生室的乡村医生无《医师执业证书》,但有本县卫协会颁发的《乡村保健医生证书》,在行医过程中致病人死亡,这算不算非法行医?
答:根据《执业医师法》第45条的规定:“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中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不具备本法规定的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由国务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国务院已经另行制定了规范不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执业的管理办法即《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既然有专门的行政法规对这部分乡村医生进行规范调整,则依法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乡村医生就不应属于非法行医的范畴。
至于该乡村医生是否应对该项死亡后果负相关责任,根据该条例第37条的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相关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作为乡村医生的主管单位应该对乡村医生的投诉进行受理,在受理后的审查过程中,需要确认的内容包括该乡村医生的诊疗活动是否在《乡村保健医生证书》所注册的执业范围之内,如果在范围之内,则继续审查是否存在违反《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种行医规范的行为或者情况存在,如果不存在违反乡村医生诊疗规范的医疗过失情形,则该乡村医生不对患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如果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医疗过失情形,则由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如果诊疗活动不在该乡村医生所注册的执业范围内,则其应该根据第38条的规定:“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并且对其存在医疗过失的行为、造成患者死亡的后果负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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