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9/5/20 16:41:38
来宾:asirl20(2004—12—10 23:07)
问:2004年10月13日,我爱人生孩子,8点钟出了点羊水,肚子不痛,9时来到医院,因婴儿个头较大,我母亲向医生提出剖腹产。医生检查后说胎儿的胎位和胎心都正常,因我爱人肠部长了一个浓肿已有一个星期,怕感染腹部伤口,没有采纳。然后就打催产针,我爱人开始肚子痛,越来越厉害。约11点半,我爱人被通知来到产房。医生也检查了胎位和胎心,说一切正常,只是让我爱人在关键时使劲。到下午2点30分,医生突然告之胎儿在腹中已缺氧,胎心不正常了。于是赶紧输氧,医生一边用手按压产妇的腹部,一边用吸引器吸孩子。在几次没有成功之后,医生要使用产钳,要求家属签字。我母亲坚决反对,医生的态度非常恶劣,说不用产钳就随便你们不管了。在这种情况下,我姐姐被迫签字同意。在使用产钳之前,旁边的医生催我们快一点,说是另一个产妇等着剖腹产。孩子被产钳拉了出来,一直处于窒息状态。经过二十多分钟的抢救后开始好转,孩子出现全身性抽搐,昏迷等症状,在氧气和药物的维持下两个星期过去了,经过二次反复抢救下来,现在孩子的血常规、尿常规检查基本正常,脑部做了CT检查,有三处损伤,预计会造成严重的后遗症。到现在为止,孩子不会哭,也不会吃,只能靠喂少量牛奶和水维持生命。我想向您请教,这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医院应在哪些方面负有责任,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答:是否属于医疗事故,这要看你们和医院的意见。如果你们双方都认为是医疗事故,那你们就可以协商赔偿事宜。如果有一方认为不是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那你们双方就要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如果是医疗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和第46条的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你不但可以要求医院赔偿还能要求卫生管理部门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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