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民事诉讼解决不了的问题能通过刑法解决吗?
2009/5/19 15:58:57
来宾:赵先生(2005-03-1314:28)
问:民事诉讼因医疗鉴定缺乏事实依据,但法院坚持采纳,又不安排重新鉴定,是否可以以自诉方式提起刑事诉讼以便安排重新鉴定?因医疗致死严重过错符合刑法第335条。但不知是否可能?是否有请律师在这方面帮助?
答:如果您认为第一次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缺乏事实依据,您可以向上一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以便获得更有利的鉴定结论。如果对于法院采纳证据或者其他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则可通过对一审判决的上诉获得再次进行公正审判的机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l70条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而医疗事故死亡争议并不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所以不能以自诉方式提起刑事诉讼,以便安排重新鉴定,还是应该按照民事诉讼纠纷进行处理。
至于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是对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医务人员进行的刑事处罚,如果患者或其家属认为医务人员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便立案侦查。但是医疗事故民事赔偿主体通常为医院方(或者在医院方进行赔偿后向具体责任人追偿),因此要通过使医务人员受到刑事处罚的方式获得患者认为更加合理的赔偿,其最终结果不容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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