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三十几年前的医疗事故现在能索赔吗?
2009/5/19 15:58:16

  来宾:马正兰(2004-12-04 14:58)
  问:尊敬的律师:你好!我有一件医疗纠纷问题想向你请教。我在1972年“文化大革命”动乱的时候在北京某结核医院做了肺部左上叶切除术,术后感染造成了气管瘘,后又做了胸部开放手术,l978年出院时伤口一直未治愈,每隔2天就换药一次,而且从外面可看到肺,多年来,忍受着常人无法忍受的身体上的痛苦和精神上的痛苦,而已32年了,这本是一个典型的医疗事故,但那时“文化大革命”,没地方讨公道,现在国家的法律健全了,我能否去医院讨一个公道或说法(证据都在)。
  答: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的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第l37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您所提出的因医疗行为造成身体伤害要求赔偿的情况的诉讼时效,应该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一年内提出请求,并且即使使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您说的30几年也远远超过了,显然您不符合上述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惟一的可能性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当作特殊情况对待,决定延长您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您所提出的问题,如果在法律范围内因为诉讼时效不符合法律规定而得不到解决,我们建议您不如对此事进行信访,由信访部门依据政策对此事进行处理。当然,您也可以直接找当事医院进行协商,因为《民法通则》第l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当事医院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对您履行赔偿义务是最好不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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