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将普通皮肤病当作性病诊断并治疗如何索赔?
2009/5/19 15:38:29

  网友:kent(2005-03-1110:23)
  问:本人因自觉某部位搔痒,到一家民办医院就诊,被该院医生诊断为“生殖器疱疹”(一种严重的性传染病),当天用去医药费和治疗费l000多元。第二天本人到市皮肤病性病医院就诊,结果诊断为股癣,医药费20多元。现经过一周多的用药,已基本好转。本人有充分证据证明该院的行为构成医疗欺诈,并且该欺诈行为已经伤害了本人的名誉和家庭幸福。
  请问:本人可以向该医院精神索赔吗?如果可以,索赔金额大约为多少?
  答:如果您有足够的证据并经法院质证采纳,证明医院通过错误诊断的手段获取一定数额的不当利益,则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您在被欺诈的情况下与医院之间达成的医疗合同行为无效;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请求法院撤销您在被欺诈的情况下与医院之间订立的医疗合同。
  在确认订立医疗合同行为无效或者该医疗合同被撤销后,医院应该向您返还因此获得的不当利益,包括医药费和治疗费,同时还应对自己欺诈行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为将普通的皮肤病诊断为严重的性传染病会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很严重的精神损害,因此您完全可以在上述前提下同时向医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依据为《民法通则》第120条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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