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医疗事故的赔偿适用哪个法规?
2009/5/19 15:37:46

  网友:张小姐(2005-O3-0109:50)  
  问:倪小姐最近发生了二级甲等的医疗事故,现要求医院赔偿,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因此如果在2002年9月1日后发生的医疗赔偿纠纷,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在确定赔偿责任时,根据上述通知第3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后,人民法院审理因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民事案件,在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时,参照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若发生在2002年9月1日之前,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医疗赔偿纠纷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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