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请问怎么鉴定医疗事故?起诉的步骤是什么?
2009/5/19 15:30:20
网友:qinqing(2004—11—06 22:34)
问:我的母亲在医院做的脾脏、胆囊切除手术。别人做同样的手术20余天就出院了,我母亲现在已经两个多月了,还在医院。并且胸腔有淤血,静脉有血栓,一直发烧不止,还吃不下饭。我觉得这属于医疗事故,想起诉医院。请问:怎么鉴定医疗事故?起诉的步骤是什么?
答:你要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必须和医院一起做。其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如果你要起诉,那就属于民事案件,适用《民事诉讼法》第l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109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110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举证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有关法律对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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