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对医疗事故鉴定不服,是否可以申请再次鉴定?
2009/5/19 15:28:30

  网友:lifuwen(2005—01—09 11:22)
  问:我们市里医学会对我爱人的病例进行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明显有失公正,硬说不是事故。
  下面是鉴定书上专家的分析意见和结论:
  分析意见:(1)放置支架是治疗贲门失驰缓症的一种方法(目前,尚无权威性结论把放置支架列为治疗贲门失驰缓症的禁忌症)。并且患者所放置支架装有回收线,在放置支架3~4周内支架可以取出,不存在永久性及暂时性支架之分,所以,医院对患者选择的治疗方法未违反诊疗规范。(2)医方在患者的诊治过程中,术前没有告知患者详细的并发症,如放置支架后会引起肉芽组织增生等;在出现并发症后处理不完善,特别是出现疼痛等并发症后,病人家属要求取出支架,医方没有想办法及时把支架取出,以致使病人进行食道贲门切除术。综上所述,医方的医疗行为与患者损害后果无直接关系,不构成医疗事故。
  首先,放置支架这个办法,我们查询了人民卫生出版社最新的教科书,放置支架的适应症根本不含贲门失驰缓症,连适应症都弄错了,还说是一种方法。
  其次,在医疗事故条例里,根本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之说,不知专家的直接因果关系一说从何而来,没有直接因果关系,那就是有间接因果关系了,有因果关系就是事故啊!
  在分析意见里第2点,说了医生那么多过错,以致使病人进行食道贲门切除术,明显存在因果关系,专家们硬说没有。
  各位法律界的权威们,我们应该怎么办!
  答:这是大部分医疗事故鉴定的形式,说了许多医院的过错,但是最后又不认定是医疗事故,这让许多患者不理解,加重了医疗纠纷解决的难度。患者往往认为医院有那么多的过错,为什么不是医疗事故。虽然医院有许多过错,但是可能这么多的过错并不是造成患者损害的直接和主要的原因。但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叙述的又不是太清楚,极易造成新的矛盾。如果你只是第一次鉴定,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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