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及其亲属能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
2009/5/19 15:00:31

  网友:guoguoliang(2005—02—04 00:38)
  问:我的孩子现在一岁四个月,在他一岁两个月的时候,在北京一个大医院做了“小儿左侧巨大疝”结扎手术。没有想到,结扎手术竟然把他的左侧输尿管给扎破并将现疝囊缝合了一部分,造成了左输尿管与膀胱交界处梗阻、破裂,左肾积水、变形,腹内形成一个巨大尿囊,住院近一个月。
  此后,我们不断地学习各种医疗事故处理依据、条例等,但不能形成系统概念。
  想问的是:1.我们要求赔付l0万元,医院觉得过多,我们是应该直接到法院解决还是先做医疗鉴定?
  2.民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有冲突的时候,是否依照民法执行?
  答:到法院解决和先做医疗鉴定这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到法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你只要有医院的住院小和发票就可以起诉了,不需要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医院提供的证据证明不是医疗事故则你可能得不到赔偿。而先做医疗鉴定确认就是医疗事故,你就可以和医院协商赔偿。  
  一般情况下,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人民法院在条例施行前已经按照《民法通则》、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审理的民事案件,依法进行再审的,不适用条例的规定。”在有的情况下也适用《民法通则》,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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