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医生屡次因疏忽致人死亡,为何仍未受到任何追究?
2009/5/19 14:58:36

  网友:胡伟(2005—03.02 11:10)
  问:过年回河北老家,很不幸,听说一个农村的中学同学的孩子夭折,十分悲痛。前去探望,才知道事情原委。儿子腹泻,妈妈带儿子到一门诊部输液,大夫拿错药,输液之后,孩子不到5分钟就离开了人世。该大夫有相关资质,在此前已经因疏忽治死过2人,但仍家财万贯,未受到任何刑事追究。后来爸爸妈妈到区医院为亡儿做了尸检,检查报告说明钾含量严重超标,是正常人的15倍。妈妈十分悲痛,不愿多想,她主要担心即使起诉后也不能执行判决,对方提出私了时便答应,经过双方律师磋商,签订协议。
  在做医疗事故鉴定时,大夫方曾请鉴定医师们集体吃饭,我本人觉得该行为表现出加害方并没有承担责任的诚意,而且ll万元扣除各项加害方罗列的费用,最后给付了9万元。
  我现在从事知识产权代理方面的工作,自学过法律,2003年司法考试曾得238分,总觉得这件事情不该这么简单。亡儿的父亲也问我如果起诉到底会是什么后果。请问:
  (1)这件事可否“私了”,该大夫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吗?
  (2)该协议哪些地方无效,该大夫民事责任应怎样追究,协议中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3)受害人应采取哪些措施?  
附:
  医疗事故协议书
  甲方:某市某区某综合门诊部  
  法定代表人:张三
  乙方:李四,男,某区某村;王五,女,住址同上
  乙方李四、王五系夫妻,2004年11月27日王五带其子李小四(2003年6月8日出生)到甲方就诊,双方因此发生医疗纠纷,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一次性补偿乙方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2.乙方自愿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撤回医疗事故鉴定申请,因医疗事故鉴定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
  3.双方无其他纠纷,乙方不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  
  4.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5.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一份送某市医学会,一份留某区卫生局存档备查。
  立协议人:张三李四王五  
  2005年1月30日  
  答:(1)所谓“私了”,就是患者和医疗机构或者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对于双方之间产生的医疗争议进行协商,当协商结果达到双方都接受认可的程度时,双方依照协商的结果各自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以便定纷止争。这种情况对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解决纠纷不失为一种节省成本的良好途径,但是如果在该纠纷的损害后果已经达到了触犯刑法的程度,则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就不能由民事主体通过协商也就是您所提到的“私了”来解决问题了。  
  由于您已经确认该医生具有相关的执业资质,同时又认为尸检报告中认定的钾含量严重超标是由于该医生的输液错误的诊疗过失造成的,那么患者家属可以持该尸检报告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刑事侦查进一步确认患者的死亡结果是否由于医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诊疗过失行为造成的,如果患者家属的疑问得到侦查机关的确认,则该医生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由于国家对于刑事犯罪行为是主动追究,而不同于民事纠纷的“民不举,官不究”,因此对于该医生前两次医疗行为致人死亡的情况,侦查机关同样可以进行侦查,以便确认是否同样存在违法犯罪的事实和行为存在。
  (2)根据《民法通则》第54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第55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56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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