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什么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合议制?
2009/5/19 14:18:32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1/2;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根据这一规定,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专家组至少要由3人组成。专家鉴定组成员在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职务时,地位平等、权利相同,不因为年龄、专业技术职务、专业、学位、学术地位、行政职务等不同而有所区别。他们享有同等的参加鉴定权、了解被鉴定的疑似医疗事故权、向医患双方当事人询问权、听取医患双方当事人陈述与辩解权、提出建议权、表决权、署名权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专家鉴定组成员行使这些权利。
尽管参加鉴定工作的专家鉴定能力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鉴定过程中,专家们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纠纷的事实,该事实形成的原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施行的行为是否违反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的等级等事项,难免会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但是,专家鉴定组必须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通过表决,以专家组过半数成员的意见作为最后的鉴定结论,而不能以某一个专家的意见作为最后鉴定结论。 ‘
合议制不仅是医疗事故鉴定的基本制度,也是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重要程序。因此条例规定,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目的在于表决能够得出多数专家的结论,保证合议制的落实。
返回列表
返回首页
©2025 唐汉图书管理系统 电脑版
Powered by iw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