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应遵循哪些原则?
2009/5/19 14:17:34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医学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事实为根据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鉴定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符合医学科学原则,并以书面形式做出。这一规定是专家鉴定组必须首先遵守的基本原则。因为背离了客观事实就无科学可言。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是一项科学性、技术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它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医疗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能否公正、合理、正确地处理医疗纠纷至关重要。因此,专家鉴定组应本着对医患双方负责的态度,坚持以事实为根据的原则,实事求是,严肃、认真地
2.独立进行技术鉴定的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同时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这项规定说明,专家鉴定组成员依法对医疗事故独立进行技术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非专家鉴定组成员或未经专家鉴定组邀请的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参加鉴定工作,行政机关特别是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任意否定、更改鉴定结果。
3.合议制原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5条规定,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在鉴定评价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医疗事故以及医疗事故的分级等主要问题,应该让委员们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后,再集中做出结论。如果意见分歧难以一致时,可暂不做出结论,待进一步调查、核实后再作结论。此间,还可邀请有关学科的专家共同讨论研究,如意见仍不统一,可由参加鉴定的专家进行表决,以多数人的意见为鉴定结论,但少数人的意见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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