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医疗事故争议?
2009/5/12 10:29:58
医疗事故争议,是指医患双方就医疗过程中对患者造成的不
良后果、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处理等问题发生分歧,从而引发的纠纷,通俗的说法也叫医疗纠纷,而卫生行政部门一般称为医疗事故争议。国务院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采用了“医疗事故争议”这一说法。广义而言,凡患者或其家属对医院诊疗护理工作或治疗结果不满,或者由于医务人员诊疗护理工做出现失误,导致患者死亡、伤残:功能障碍等人身损害,或者出现诊疗延期或痛苦增多等情况,引发的医院或医务人员与患者或家属之间的纠纷,均属医疗事故争议。狭义而言,医疗事故争议仅指医患双方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失,该过失是否与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而争议的纠纷。
医疗事故争议的构成,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发生在医患之间。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只能是医院或医务人员与患者或其家属,所谓“医”,主要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机构不仅包括各级各类医院、乡镇卫生院、门诊部,还包括各类诊所、卫生院、医务所等。医务人员包括在上述医疗机构工作的负责诊疗护理工作的人员。所谓“患”,是指就诊和接受诊疗护理的各类患者。从广义上讲,还包括患者的家属以及在纠纷中代表患者利益的工作单位和承保医疗保险的保险公司等。如果双方当事人不是医患双方,如患者与卫生局或药店等非医疗机构或人员发生的纠纷,则可能是医疗行政纠纷或者其他医疗民事纠纷,但不属于医疗事故争议。
二是纠纷的产生,是由于患者方认为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即医疗纠纷的客体为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在实践中,表现为患者方认为医方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医务人员有过错,给患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危害;或者经诊疗护理,患者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不良后果,或者可能埋下了不良后果的隐患。危害和不良后果的表现形式不同,严重的可导致患者死亡、残疾或功能障碍,轻者可能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患者痛苦和治疗费用等等。患者的病情千差万别,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也有很大的差别,但是纠纷的产生源于患者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受到损害。
三是医患双方对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或者如何处理出现了分歧。医患双方对产生的危害和不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或者如何处理,没有形成共识、达成一致。
不管属于什么情况,只要具备了上述三个条件,就构成了医疗事故争议。一般来说,医疗事故在尚未经过法定程序认定之前,只能称为医疗事故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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