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王某某诉两医院医疗赔偿案
2009/5/20 16:50:19

  【案情与审判】
  王某某于l997年3月20日入住某某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某某医附一院)外科,同年4月4日行“剖腹探查及乙状结肠癌造口还纳术”,手术中王某某的右卵巢被切除,嗣后某某医附一院又将切除的右卵巢标本丢失。4月30日,经王某某要求,某某医附一院为王某某作B超检查时发现“左附件囊块、无右卵巢存在”。其后,王某某因右卵巢被切除要求某某医附一院赔偿,双方经协商未达成一致。1997年l0月,王某某到某某医院肿瘤研究所(以下简称某某医院)检查,同月21日被诊断为“乙状结肠癌术后左卵巢转移?”并人住该院。同年11月6日,王某某在某某医院行剖腹探查、左卵巢及囊肿切除术。l997年11月12日病理标本检查报告单为“(左附件)卵巢黄体血肿及滤泡囊肿”。2002年5月,根据王某某的申请,本院委托某某市法医学会对王某某目前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2003年8月,本院收到某某市法医学会的鉴定书,结论为:王某某先后两次手术分别切除了左右卵巢,目前双侧卵巢缺失属实,出现更年期症状及体征。右侧卵巢缺失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10.7.c“一侧卵巢缺失”之规定,属X级伤残;双侧卵巢缺失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4.3.7.a之规定,属Ⅲ级伤残。在某某市法医学会鉴定过程中,由某某医附一院预交鉴定费,本院曾委托某某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就某某医附一院在对王某某的诊疗过程有无过错进行鉴定,王某某对某某大学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不服。2003年9月,根据王某某的申请,本院委托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对某某医附一院和某某医院在对王某某的诊疗及手术过程中有无过错以及王某某双侧卵巢缺失所需的续医费进行鉴定。2004年2月,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技术处做出法医学鉴定书,该鉴定书的分析说明为:1.审阅所提供的材料,详听当事人陈述,王某某在1997年4月4日于某某医科大学附属一院行剖腹探查及乙状结肠癌造瘘还纳术时被医方切除右侧卵巢,并遗失卵巢标本的事实存在。目前,某某医科大学附属一院无法提供在决定切除王某某右侧卵巢时曾征求过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意见的证据、术中有必要切除右侧卵巢的病理依据,更无法说清术后卵巢标本的去向(病理标本遗失),故某某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应对擅自切除王某某右侧卵巢并遗失卵巢标本的过错承担责任。2.王某某于1997年10月21日人住中国医学科学院某某医院,11月6日行剖腹探查、左卵巢及囊肿切除术。院方在了解患者仅存一侧卵巢的情况下,未行活检、亦未请妇产科医生床旁会诊就将尚未确定肿物性质的左侧卵巢切除(后病理检验证实为正常卵巢组织),造成患者全身雌激素水平下降,过早发生更年期综合症。故中国医学科学院某某医院应对王某某双侧卵巢缺失后全身雌激素水平下降,导致生理机能紊乱这一不良后果承担主要责任。3.王某某于39岁缺失双侧卵巢,需采用激素替代疗法维持机体正常生理机能,并定期体验以了解机体状况。鉴于王某某本身系结肠粘液腺癌患者,激素的应用、具体的治疗方法及治疗时间应根据临床医生在严格指导下进行,经我处多次走访第三军医大学妇产科专家,建议王某某每半年进行一次内分泌检查,激素替代疗法可进行到50岁-55岁,所用药品以安全性较高、副作用较小的利维爱为首选。该鉴定书意见为:l.某某医科大学附属一院应对擅自切除王某某右侧卵巢并遗失卵巢标本的过错承担责任。2.中国医学科学院某某医院应对王某某双侧卵巢缺失后全身雌激素水平下降,导致生理机能紊乱这一不良后果承担主要责任。3.王某某可每半年进行一次内分泌检查,激素替代疗法可进行到50岁~55岁,所用药品以安全性较高、副作用较小的利维爱为首选。
  原审法院就王某某的续医检查情况,依职权调查了曾多次参加某某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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