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眼睛手术不成功,知何得到法律帮助?
2009/5/20 16:42:10

  来宾:mccnc(2005-01-0720:20)
  问:我是一名在校的研究生,为了彻底摘掉我的“啤酒瓶底”,我7月份做了lasik手术,可是术后左眼视力不但没有好,反而多了散光,经省中医院检查是激光打偏了,可是某某医院拒不承认.只是说激光的能量被吸收了,要我休息半年继续做一次,现在由于左眼视力实在太差,又不能戴眼镜,做事情很困难,再加上现在
  研究生二年级了,查资料做实验都要用眼,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不便,本想好好的学hplc,却发现只要偏离电脑一点点,就看不清了,别人坐在电脑前讲解,我看不清,根本学不到什么东西,好苦恼,后来经咨询,专家说我角膜厚度有限,就算再做手术也很难做好,未来难测,前途渺茫,请问:这样的情况可以索赔吗,应该做哪些工作呢,对蛮不讲理的医生,有什么好办法吗?不知道有没有有效时间的问题,我现在真的是好郁闷,企盼着各位的答复,非常感谢。
  答:可以索赔。你有两条途径可走:一是直接向法院起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的规定:“下列侵权诉讼按照以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八)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应由医院承担举证责任。
  二是与医院协商或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医疗事故医院自然会承担赔偿责任,其法律依据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的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你自己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走哪条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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