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2.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知何正确区分?
2009/5/19 16:15:58
作者:刘蓓(2005—03—04 12:25)
问:一位女孩子在9年前出了车祸,住进了某某市人民医院,在第一次住院期间,由于医院采用了劣质钢板,致成女孩子骨髓炎,后到上海某某院做了鉴定,是医院问题,人民医院也接受了这事实,后来女孩子到多家医院进行了治疗,一切费用都由人民医院出。今年也做了最后一次手术,但北京专家建议现女孩子体内的内固定不宜取出,因此就此事想向人民医院作赔偿了结,而市人民医院一直迟迟不解决此事。女孩子很伤心,希望各位律师能帮忙。
在与医院的初次谈判中,医院提出了交通事故与医疗事故的混谈,说什么医疗事故的赔偿中要扣减交通事故的赔偿部分,还有就是精神赔偿说最多只有3年,而女孩子从出事到现在已有9年了,还有就是陪护费,说只有在住院期间才有,女孩子至今还没有完全康复,脚只能弯曲45度,走路时间长了,就不能行走,在8年中,体外固定就有3年之久。希望各位能帮帮忙。
答:首先,根据您的陈述医院是承认自己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行为的,因此承担了患者因采用劣质钢板造成骨髓炎的后续医疗费用,但不知出于何种原因,医院方面出现了不能继续正确的处理此件医疗争议赔偿问题的情况,如果确如您所说医院将交通事故和医疗事故的后果混合,来协商因医疗过失造成的损害后果的赔偿问题,则患者与医院通过协商的办法解决争议是不太可行的,那么我们建议患者及时地行使自己的诉权,以防超过诉讼时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通过民事诉讼及其过程中的医疗事故鉴定,可以正确地确定各阶段不同损害后果的直接原因,正确地区分交通事故责任和医疗事故责任,这样也就不存在是否在医疗事故的赔偿中扣除交通事故的赔偿部分,这两部分应该分别依照法律的规定按照损害后果进行履行。
其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陪护费两项赔偿内容的确定,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l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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