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不知情即被切掉输卵管可以告医院吗?
2009/5/19 16:13:01
来宾:cygh2(2004—12—04 16:02)
问:我有一外甥女,今年33岁,在深圳打工多年。去年因突然晕倒而到最近的医院就诊,当时因确诊腹腔出血,需要做开腹手术。可出院后医院不愿意给病历(拿本人的身份证都不行,必须找院长签字,可怎么也找不到院长)。去找主刀医生,医生说只是盆腔炎,也不详述病因,还对病人说“只有我真正看过你的腹腔,你不需要做B超或别的检查,吃什么药都不管用”,导致病人情绪低落。今年病人下腹部又经常疼痛,去别的医院检查B超,才知有卵巢囊肿和子宫异位病,做“造影”医生说两侧的输卵管均没有了,可病人还没有生育,导致病人婚姻破裂(因两人均为农村入,封建意识较强),所以心情非常不好,甚至想到自杀。我作为病人的舅妈想求助律师,病人该怎么办?可以告医院吗?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吗?赔偿多少为宜?
答:患者对于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有知情权,而医院应该履行自己的义务以配合患者知情权的实现。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根据《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第24条的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因此对于开腹手术的内容,患者有权知晓,如果医院并未尽到该义务,则其存在违反诊疗规范的过失行为。
对于患者的病历,患者有权进行复印或复制,医院应该予以配合。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l2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二)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三)保险机构”。
第15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第l6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第17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受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通知负责保管门(急)诊病历档案的部门(人员)或者病区,将需要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至指定地点,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或者复制。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医疗机构应当加盖证明印记”。
只要符合上述规定,医院就有责任保障患者对其病历行使法定权利,如果未能履行,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一)未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和医疗风险的;(二)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患者提供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服务的……”,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反映情况,维护自己的权益。
当然,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由法定机构经法定程序进行认定,如果您想通过诉讼解决纠纷,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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