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应注意什么?
2009/5/19 14:37:57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有三种解决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二是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调解;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该说,双方协商解决是一种比较快捷、经济、实用的解决方式。一般情况下,医患双方应首先选择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仍然可以请求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协商解决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双方自愿原则
  双方自愿和意思表示一致,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的基础。任何一方不能强迫或者勉强另一方进行协商;任何一方不能采取欺骗、胁迫、乘人之危等方式,使另一方对协商的内容发生误解。  
  (2)平等、公平的原则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的民事责任应当合理,应当考虑实际履行能力,不能显失公平。
  (3)合法原则
  双方解决医疗纠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因双方协商而违反法律规定,也不能因协商而损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4)效率原则
  协商的目的是为了尽快地解决争议,这就需要讲究效率。能一揽子解决的,就一揽子解决;部分争议能先予协商解决的,也可就部分问题先行协商解决。实践中,亦有的当事人不知进退,在不能全盘解决时,便拒绝部分协商,导致僵局,结果是损人不利己。例如,某患者因私下注射过量毒品,生命垂危送人医院后来不及抢救便死亡。由于患者方缺乏法律常识,拒不同意尸检,而是陈尸于医院,索要医院赔偿。经工作无效,当地司法机关强制将尸体检验后火化,患者方不仅未得到分文经济赔偿,有关亲属还受到治安处罚。
  双方协商的内容应主要包括:
  (1)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于是否为医疗事故,如果双方认定事实清楚,可以自行认定。双方认为需要做出鉴定的,根据条例第20条的规定,可以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民事责任赔偿的方式和赔偿的具体数额,给付的方式和时限等。
  (3)与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有关的其他事项,如病人的善后处理,尸体的处理以及协议后将对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的其他影响等。
  医患双方无论就全部问题还是就部分争议达成一致解决方案的,要制作协议书,双方签字。《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7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纠纷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协议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但具体内容可依协商的内容拟定,原则是要准确反映双方的意思:
  (1)医患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医疗机构的名称和患者的姓名、地址、所患的疾病等等。
  (2)医疗事故的原因、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的等级。医患双方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的等级,可以是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得出的结论,也可以是医患双方共同认定而没有经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3)确定的具体赔偿数额,给付的方式和时间等。给付的方式,可以是一次性给付,也可以分期给付。给付的时间要明确具体,分期给付的要有时间表和最后期限。
  (4)协议生效后,对双方涉及该医疗事故有关权利、义务的影响或者履行责任。
  (5)医疗机构盖章,法定代表人、患者或者其监护人签字。如果患者死亡或无意识不能签字的,可以由患者的配偶、直系亲属等签字。
  (6)协议签订的日期、协议生效的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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