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9/6/1 9:29:32

2001年4月24日  
卫医发[2001]124号
  山东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卫医发[2001]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凡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原则上都应受理。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l998年6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号公布
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第三章执业规则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执业规则第四章考核和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医师队伍的建设,提高医师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保障医师的合法权益,保护人民健康,制定本法。
  第二条 【适用对象】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医师道德和地位】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医师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医师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第五条 【奖励】国家对在医疗、预防、保健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医师,给予奖励。
  第六条 【职称、职务】医师的医学专业技术职称和医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聘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医师协会】医师可以依法组织和参加医师协会。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八条 【考试组织和实施】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执业医师报考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一)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
  (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二年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五年的。
  第十条 【助理医师报考条件】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或者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可以参加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 【传统医学医师考试】以师承方式学习传统医学满三年或者经多年实践医术确有专长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确定的传统医学专业组织或者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考核合格并推荐,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考试的内容和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资格取得】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第十三条 【注册制度】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除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并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医师执业证书。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医师集体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 【执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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