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医疗纠纷民事起诉状
2009/6/1 8:13:37

  原告:张某某,男,40岁,住某某市某某大街某某号,某某单位职工
  原告:王某某,女,38岁,住某某市某某大街某某号,某某单位职工
  被告:某某职工医院,地址:某某市某某大街某某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张某(两原告的儿子)医疗费38641元;  
  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两原告医疗费9596.2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复印费、住宿费、电话费、鉴定费、律师费16590.26元;
  4.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某某年12月12.日上午l0时许,原告王某某带领7岁儿子张某,到被告处看牙病。被告的牙科大夫陈某某接诊,陈某某大夫问明病因后,决定为张某实施拔牙。陈某某在给张某牙龈周围麻醉后,用手术钳将张某左下颌中切乳牙顺利拔除。拔牙后有血渗出,用消毒棉球压迫止血,留观约30分钟后,未见异常,原告王某某将其子张某领回家中。在张某就诊过程中,陈某某大夫未给患者书写病历,对拔牙手术过程及用药情况未作记载,未开具消炎药,未对患者病史作详细询问。
  张某随其母亲到家后,出现脸部抽搐及点头现象,原告王某某即与被告打电话联系,被告知陈某某医生不在。原告王某某带儿子张某到某某人民医院(中心医院)就诊。某某人民医院检查后表示病因诊断不了,可能是抽动秽语综合症,给予门诊输液治疗后回家。后仍有间歇性点头发作,继之左侧口角及面部抽动。  
  12月14日晚,张某出现发作性四肢抽搐,牙关紧闭,经某某附属医院急诊科治疗病情无好转,于l2月15日以“癫痫频发”收住院部治疗。因呼吸阻塞,行气管切开人工呼吸。住院当日,经颅脑作CT检查,未见异常。l2月30日复查CT,报告为:左侧小脑夭幕外侧缘小脓肿。张某在某某附院住院36天,因治疗效果不佳,出现失语、双眼失明、病情严重,原告王某某要求转往上海治疗。某某年l月21日办理出院手续,某某附属医院开出转院证明,但以患方未结账为由,未作病理小结。原告认为,出院未结账责任在某某附属医院,因其把应交款数额搞错了,故不予结账;另某某附属医院将其子的两次CT片弄丢了,是故意的,应承担责任。郑大一附属医院承认当时工作人员把医疗费的小数点看错了,但复核时就发现更正了;对CT片问题,按规定应由患方保存,不认可丢失患方的CT片。
  某某年1月22日,张某人住上海某某医院,1月25日在该院死亡。经上海某某病理解剖教研室于患儿死亡次日解剖,病理解剖诊断:一、大脑皮质神经元和小脑细胞广泛坏死(可符合中枢神经系统缺血、缺氧的形态改变,结合临床病史符合癫痫的后果);二、小叶性肺炎;三、肝、肾实质细胞变性;四、内脏器官淤血。死亡原因:大脑神经元广泛坏死合并小叶性肺炎。张某在上海市被火化。
  某某年5月初,原告向某某职工医院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5月24日鉴定结论为,拔牙时局部无感染,操作严格按无菌原则,麻醉所用利多卡因按医疗常规不做过敏试验,患儿死亡与麻醉药无关,故该医疗纠纷构不成医疗事故。某某年8月初,原告向某某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年8月18日,市医学会下达某某医鉴字(某某)第某某号文件,对本案医疗纠纷结论为,该医疗纠纷构不成医疗事故。原告不服此鉴定,向某某省医学会申请鉴定。某某年2月23日下达某某医鉴(某某)某某号文件,该文件支持了医学会的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意见。两原告不接受省医学会的鉴定意见,向其申请重新鉴定。某某年l0月19日,省医学会组织召开由各科医疗专家及法医参加的鉴定委员会会议,并由省人大、政协派代表参加了听证会监督。重新鉴定意见于某某年ll月11日以某某医鉴(某某)某某号文做出,意见认为:与会专家在审阅鉴定申请书、省医学会对张某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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